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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的建设

1.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2.党委民主集中制管理制度

3.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4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5.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

6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7党务公开制度

8创先争优制度

二、行政事务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会议制度

3文件阅办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印章管理制度

三、党风廉政建设

1.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2.加强自身建设工作制度

3.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4.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四、人事管理制度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1.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六、机关事务

1.学习制度

2.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

3. 外出学习考察管理制度

4. 考勤、考核及请销假制度

5.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6.政务微博办理工作制度

7. 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8.信访工作制度

9.公务接待制度

10.车辆管理规定

11.小车班量化考核制度

12.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3.安全保卫制度

七、工程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八、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制度

九、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签批制度

 

 

 

党 的 建 设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推动全局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促进领导班子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把学习理论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与推动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为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学习组织

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研究课题可适当扩大相关人员参加。

三、学习形式

中心组学习实行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专题学习研讨为主。集中学习可采取研读原著或辅导材料、成员交流发言、观看视频资料、专家辅导讲授、实地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党委中心组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对成员自学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个人自学要明确学习重点,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实现学习目标。

四、学习时间

中心组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季度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学习次数;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小时。个人自学时间全年不少于40小时。

五、学习的基本原则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学用结合与学以致用的原则。

六、学习内容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马列主义基本原理以及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现代经济、管理、文化、科技等领域前沿成果和业务知识等。中央和省、市的重大决策以及时事政治,重点落实市委关于全市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年度学习安排的内容。围绕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对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自学和调研的基础上集中学习研讨。

七、学习要求

(一)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勤学习、勤思考,自觉做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的表率。

(二)严格学习管理,做到学习有计划、读书有笔记、集中研讨有记录、学习情况有通报、经验体会有交流,确保理论学习落到实处。

(三)中心组成员要高度重视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成效的落实。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要有12篇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学习心得或调研文章。每次集中学习研讨,要提前做好准备,写出发言提纲,讨论要紧扣主题,踊跃发言。

(四)中心组成员要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既要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又要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理论学习活动及局机关组织的党员学习培训,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主动交流学习体会,形成中心组学习与局机关党员干部学习的互动机制。

八、学习保障

(一)组织领导制度。由党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中心组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党办负责起草学习计划、收集、印发学习资料及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二)集中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在接到集中学习的通知后,要预先学习有关书目或文章,协调安排好其他工作,妥善处理工学矛盾,按时参加集中学习。要严格执行学习计划,分配有中心发言任务的成员要认真拟定发言提纲,做好充分准备,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个人自学制度。中心组成员按照中心组学习计划和集中学习要求,利用工作之余时间学习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知识和指定书目等,做好个人学习笔记。

(四)学习调研制度。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中心组成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根据学用结合的原则,结合学习内容及分管工作,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找出差距,抓住薄弱环节,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及时写出有分析、有对策、理论性和实践性俱强的调研报告。以此达到用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丰富理论的目的,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学习考核制度。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个人参学情况、学习笔记情况、中心组发言情况、撰写文章情况等;年终采取撰写论文、调查研究、交流心得体会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平时考核情况相结合,作出综合评定。做到学习有材料,听课有笔记,发言有提纲,专题或阶段性学习有体会文章。

(六)述学报告制度。中心组成员要认真总结学习经验,每年度向全局干部职工作1-2次学习讲座。讲座内容包括本人近期对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学习完成的主要内容,撰写的读书笔记、心得体会,以及在通过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时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发表的理论文章及论文等。

(七)学习通报制度。为发挥中心组对全局党员干部学习的示范带头和导向作用,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结束后,要采取多种形式通报学习研讨情况,以中心组学习推动全局党员干部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八)理论培训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中心组成员参加专题研讨班或到各级党校培训、学习考察等,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和决策水平。

(九)缺席补课制度。中心组学习实行学习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因事或因公外出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必须事前向组长请假。事后要根据学习内容补记学习笔记。中心组成员全年参学率要达到95%以上。

(十)学习档案制度。中心组学习计划、记录本、学习资料、中心组成员发言和撰写的调研报告和论文等编入中心组学习档案,集中学习时由局党办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建立健全学习档案。

 

党委民主集中制管理制度

 

为规范局党委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好局党委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局党委各项工作,既要分工负责又要通力配合、互相支持,严禁推诿扯皮,要严格维护局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

二、凡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局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局党委委员要积极参与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三、局党委会议讨论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会前充分酝酿,让所有成员充分发表意见,要允许保留不同意见,然后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四、局党委通过的决议,所有委员必须无条件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未明确答复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

五、局党委会议研究通过重大事项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六、局党委会议的内容及决议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开的,党委成员应当严守机密,不得泄密。

七、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局党委成员之间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隔阂、增进团结。

 

党员干部理论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使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大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党员干部在科学理论的认识上有新的提高,在党性锻炼上得到加强,在改造主观世界上更加自觉,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明显增强,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学习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三)党的基本知识;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教育;

(七)时事学习;

(八)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学习和培训内容。

三、学习组织

以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支部集体学习等为主要组织形式。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由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协调安排,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支部集体学习由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协调安排,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支部成员的学习。

四、学习形式

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理论辅导、发言研讨、观看影像资料、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要把个人自学和集中辅导(专题学习)、学习理论和研讨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

(一)集中学习。采取传达学习文件、辅导报告、专题讲座、讨论交流、领导讲学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

(二)个人自学。围绕理论学习的内容和要求开展相应的自学活动,自觉选学有关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五、学习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党支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党员干部学习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好本支部的学习,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党小组长负责落实好本小组的学习,形成三位一体的责任制体系。

(二)确保学习质量。党员干部要认真参加学习,遵守学习制度和学习纪律,完成好规定的学习内容,做到自学有摘录,听课有记录,发言有提纲,体会有文章,学习有笔记。凡集中学习缺课的,事后要及时补课,并做好记录。在外工作的同志发给学习资料,以自学为主,每季度向支部书记汇报一次学习情况。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进一步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到重视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党员干部每年写心得体会或撰写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集中学习时间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全年参学率要达到95%以上,党员干部全年集中学习参学率不得少于90%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对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

民主评议党员,既是对每个党员进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的过程,也是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教育和党员个人党性锻炼的过程。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就是通过评议使每一名参评的党员思想上有所触动,行动上有所改进,工作上有所提高,作风上有所转变,纪律上有所增强。就是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

局属各党总支、支部所属全体党员。

三、民主评议党员的原则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公开的原则;平等公正的原则。

四、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世界,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为单位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否坚持学习党的有关理论知识,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是否坚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不断充实提高自己,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是否维护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大局观念,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

(四)是否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是否带头执行党的决议,是否模范地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改革和发展的有关举措,是否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是否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廉洁自律,坚决同各种不良现象做斗争。是否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纪律上、生活上等各个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六)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关心群众的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积极参加党内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支部的学习和民主生活会,并在活动中能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方法要简便易行,时间要相对集中。每年一次。在每年的1215日前完成。

(一)学习教育。通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和有关文件,使每个党员都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切实提高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学习,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都能明确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标准是什么,为民主评议做好思想准备。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要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议。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自我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

(三)民主评议。采取召开党小组会或党支部会的方式进行。一般程序是:首先,进行自我总结。党员本人在党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作自我总结,汇报自我评议情况。然后,进行党内互评。对照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议。党内互评时要注意与人为善,讲究批评方法,突出评议效果。要指定专人作好评议发言记录。党内互评后,还可以通过座谈会或民意测评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民主评议分为4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率一般不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10%

(四)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在个人总结、党内评议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组织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五)表彰与处理。严格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办理。对民主评议好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表彰。对基本合格的党员,要继续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对于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党章及党纪党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局党委备案或审批。

 

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会一课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支部党员大会、按时上好党课。

(一)党支部委员会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和支部大会的决议;结合本支部实际研究本支部党建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工作情况;分析本支部党员状况,制定党员教育管理措施;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问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按照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任务,结合支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奖惩问题;其他需要支部讨论的重要问题。

(二)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汇报交流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围绕党支部的工作,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奖惩问题;开展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谈心活动。完成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党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听取、讨论和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奖惩等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选举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党课

党课的主要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教育;党规党纪与党风廉政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教育;科学文化历史知识教育等。

二、三会一课制度的要求

(一)党支部委员会

1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书记或负责主持工作的党支部委员主持,党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也可安排部门行政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支部委员会议。

3.党支部委员会对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

4.会议召开前,认真准备会议议题,并将相关事项及时通知与会人员。支部委员要预先准备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的方案。

5.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要议而有决,对决议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并形成决议事项,然后按照委员的职责分工,抓好决议的贯彻落实。

6.凡需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问题,党支部委员会都要先讨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以便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不得随意修改或推翻,更不允许把党支部委员会置于党支部党员大会之上。

7.党支部委员会要将党支部工作情况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出报告,主动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监督。

8.党支部委员会换届改选时,必须向支部党员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二)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或负责主持党小组工作的党员主持。本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

3.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并将相关事项及时通知与会人员。通知党员做好准备;党小组会后,党小组长要向党支部作情况汇报。

(三)党支部党员大会

1.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负责主持工作的支部委员主持召开,由党支部委员会召集,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3.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要明确(一般是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提出的初步意见和方案)。党员大会召开前要认真准备好会议议题,并将相关事项及时通知与会人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党员充分行使党员的权利。对讨论决议事项,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形成的决议,每个党员都要无条件执行。如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认识,如不须立即作出决定、决议的,可下次会议再提交继续讨论。必要时,可请示局党委作出决定。

4.党支部党员大会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方能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四)党课

1.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组织好党课教育,是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实施。

2.党课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党课授课人主要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龄较长的党员担任,也可由本支部党员分别准备专题,轮流上课或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或其录像资料)授课。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3.党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及本单位和党员的思想实际,采取集中讲授的方法,注意思想性、计划性和系统性。

三、具体要求

(一)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支部党员大会三会要严格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党支部要结合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做好支部三会一课计划,严格三会一课考勤制度,健全三会一课记录,做到 三会一课规范化、制度化。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做好会议记录的整理、存档等工作。三会一课不得用业务会议或其他工作会议代替。

(三)党员必须按时参加三会一课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四)局党委、局纪委要对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要把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评,并作为评选先进党支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五)党支部对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对参加三会一课活动确有困难的,可指定专人向其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要求,保持经常联系。

(六)实行三会一课定点制度。按照局党委班子成员(或党总支、支部委员)分工,实行局党委班子成员联系支部、支委成员联系党小组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七)党支部要根据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要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严肃性。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执法规范、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工作出发,紧紧围绕局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脉搏,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头脑,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素质,充分发挥积极性,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领导班子重要工作计划,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工作目标、措施和办法,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深入到群众中去做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思想问题。对于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文件精神要及时传达,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讨论贯彻执行,提出建议和落实措施,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领导带动作用,党政工团各部密切配合,共同进行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领导班子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理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党的方针路线,党的知识,形势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用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的头脑。根据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帮助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大局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建成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的队伍。

四、开展思想交流和谈心谈话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

定期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追踪调查和分析,掌握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耐心细致、和风细雨的思想交流和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落实整改措施。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切实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方法,主动与职工交心谈心,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及时处理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主动关心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对年老有病的同志定期走访,了解情况,进行慰问,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考核

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并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考核,采取一级考一级的方法,实施重点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工作过程与考核结果相结合等办法。

 

党务公开制度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进行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公开内容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党纪党规要求,既不能无原则的扩大公开范围和内容,泄露党的秘密,也不能随意缩小范围甚至不公开。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面、客观、真实、具体,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主要是:

(一)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中央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级党组织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等情况。

(二)党的思想建设情况。本级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三)党的组织管理情况。本级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年度党组织建设活动安排及落实,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四)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评价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党组织活动等情况。

(五)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干部任用(包括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干部任免等),干部管理(包括录用、考核、奖惩、培训等),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等情况。

(六)三重一大事项情况。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研究、决策、执行全过程情况。

(七)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八)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教育及廉政文化建设、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根据党员、群众要求,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事项,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按照《www.36500365.com党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务公开相关工作的通知》(曲建党字〔20128号)填报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

第三条 分管领导应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审核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www.36500365.com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党内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内情况通报以依法依规、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

第三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主体为局党委,局属各党总支、支部。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为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第五条 局党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情况,应当结合有关决策、工作部署和安排,通过党内会议、文件、政务网、公示栏或其它有效形式,向本系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进行通报。

第六条 党内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班子建设。领导班子成员及工作分工情况,党委议事规则,中心组学习计划,党委民主生活会开展情况,领导班子及个人年度工作民主测评情况,党委会研究干部任免、惩处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情况,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和完成情况,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财务预算、决算情况,政策法规调整情况,行政执法督查情况,服务发展、为民办实事情况,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等。

(三)思想建设。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党员、干部教育工作计划,党员学习培训情况,党务公开理论学习资料,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加强党员思想建设情况,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情况等。

(四)组织建设。党组织机构设置及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年度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五)制度建设。党务公开制度,党建工作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干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等。

(六)队伍建设。干部选拔任免情况,干部教育培训情况,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情况等。

(七)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及执行情况,廉政文化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纪检信访、群众来信来访办结情况,专项审计情况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等。

(八)精神文明建设。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情况,评先评优情况,先进典型宣传报导情况等。

(九)其它应当通报的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通报内容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合理确定通报时限。一般性情况应在一个月内通报,重大和紧急情况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按规定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党务公开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可以和当年的党建工作考核或其他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健全、制度健全、阵地健全、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程序规范、资料归档及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评价情况等九个方面。

第四条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被考核党(总)支部开展自检自查和总结。

(二)听取被考核单位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看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

   (四)查阅党务公开工作有关台帐资料。

(五)组织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测评。

(六)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定。

(七)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单位反馈。

第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党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取消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党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

 

   第一条 局属各党总支、支部要认真抓好党务公开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作工作汇报。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进行督查。

    第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形式是否取得实效;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和符合实际;收到的意见、建议是否得到及时办理和反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建议,对常规性工作定期督查,对阶段性和临时性工作及时督查,对重大事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要随时督查。

第四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意见进行督办。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局属各党总支、支部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第五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www.36500365.com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三)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四)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五)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

   (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第一条 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第二条 归档资料的范围:

(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

第三条 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党务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党务公开工作方案、党务公开工作制度、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四条 归档资料的要求:

   (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

   第五条 归档资料的管理:

   (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创先争优制度

 

为加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创先争优工作,以培养工作优、作风优、素质优的干部职工队伍为重点,在系统内形成以工作争先、服务争先、业绩争先、争创先进工作者、优秀领导干部、先进集体、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的良好氛围,达到加强党的建设,扎实抓好工作的目的,树立干部职工奋发有为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都应该积极参加创先争优活动,及时树立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二、先进工作者、优秀领导干部、先进集体、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每年开展一次,制定本单位的方案措施,上报局办公室备案。同时,按照方案措施抓好落实工作。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创先争优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并下达表彰名额。

  四、评选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扬民主、全面衡量、好中选优,切实保证评选质量。

   五、评选原则。先进工作者原则上在基层干部职工中评选,优秀领导干部在机关科室、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中评选,先进集体在局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中公开评选,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在全系统所有总支、支部中公开评选。

    六、评选办法。先进工作者的评选首先由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无记名进行投票评选,并结合年终考核得票情况报局里审核确定;优秀领导干部的评选分别由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不同的权重实行无记名投票推选,并结合年终考核情况由局里审核确定;先进集体的评选办法与优秀领导干部产生方式相同;优秀党支部的评选首先在全系统各总支、支部之间确定一定比例的党员代表对单位所有总支、支部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得票高者报局里审核评定;优秀共产党员根据局里下达的名额由各总支、支部统一公开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得票高者报局里审核评定。

    七、表彰办法。评选出来先进工作者、优秀领导干部、先进集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年度工作大会上表彰。评选出的优秀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每年庆祝·建党节大会上表彰。

  八、局机关各科室、属各单位要把创先争优活动纳入工作日程,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建立创先争优活动档案,确保这一活动的有序开展。

 

行 政 事 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机关行政管理,确保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加强请示报告,搞好上情下达,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运转。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指标完成情况,各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12月按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二、各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指标必须按规定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方能组织实施。

三、各单位决定重大事项,如: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安全稳定动态、重要接待、职工奖励及福利分配、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前须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并审查同意后,再报局长审批或报党委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局长或会议决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批示件转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存档备查。

四、重要文件、会议精神、上级领导的重要批示,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10日内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五、经常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局主要领导出差需向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其他局领导外出需向局主要领导汇报,并告知局办公室。各单位主要领导工作期间无论因公因私外出离开曲靖,必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外出开会由分管领导审批。

六、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遇有重要事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同时直接报局办公室。

七、省厅领导、市级领导到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检查指导工作须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将相关情况(时间、姓名、职务、事由)提前12个工作日书面报局办公室。

八、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书面向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报告。

九、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各会议承办、协办单位须在第一时间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并将会议筹办要求、会议规模、会议筹备进展情况、参会领导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报局办公室。

十、上级部门会决议定事项承办单位(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对会议没有明确承办单位(人)的事项,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局长审定后予以明确。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并及时汇总上报办理情况;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落实必须及时高效。议定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按时限完成,未明确时限要求的,原则上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落实,并将办理落实情况报局办公室。

十一、未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对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纪委视其情节,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问责处理。

 

会议制度

 

一、局党委会议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局党委成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党委工作中带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布置全局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人事任免、奖惩等工作。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局党办负责记录。党委会议讨论和研究的议题由局党办书面提出,党委书记审定后书面提交会议。

二、局务会议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局长、副局长、党政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行政工作中带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一)局务会议讨论和研究的重要议题和事项,由局办公室书面提出,局长审定后书面提交会议。

(二)局属各单位需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问题和事项,须在局务会议召开日期2天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梳理后,统一向局长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没有事先向局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的议题和事项,局务会议原则上不予讨论和研究(除紧急事项外)。

三、局长办公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内容是布置阶段性工作,听取有关单位领导工作汇报,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分管副局长组织召开,有关单位、科室领导参加,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四、现场办公会议

主要研究重大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人员主持,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记录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单位负责。

五、全局情况通报会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各单位领导或相关人员参加,由局长负责主持召开。会议内容是局领导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领导指示精神,听取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工作安排和相关请示事项,安排下步工作。

六、专题工作会议

由局长、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处理系统内部单位之间有关问题,调查处理需报局务会议研究的问题,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七、工作会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重大工作结束后或重大节日、纪念日也可专门组织召开。由局领导、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领导、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相关职工代表参加。主要内容是对上年工作或专项任务进行总结,部署安排下步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会议纪律及要求:

(一)参会人员务必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会者,须会前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请假,并将书面假条报局办公室。无故缺席、迟到者,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列入考勤考核。

(二)进入会场,务必将手机关闭或调到静音状态。

(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中途有事,须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请示,同意后方能进出会场。

(四)开会期间,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报刊、杂志,并保持会场安静。

(五)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参会人员未受组织委托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泄露会议讨论和研究的议题和事项。如有泄密者,要严肃批评,并责成当事人作自我检讨。因泄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坚持重大问题提交集体讨论的原则。凡经局党委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和现场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问题和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党委研究进行组织处理或由局纪委进行问责,确保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七)凡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材料要事先报送局办公室或会议的承办方,为节约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发言人)要认真准备好提纲,言简意赅,发言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内容相同的不再重复发言,与会议议题无关的话不讲。

 

文件阅办制度

 

一、收发文件要严格执行文件收发登记制度,文件办理杜绝横传。上级机关来文,先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分送局领导阅批,相关单位阅处。

二、同级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来文,属带全局性的重要文件(涉及重大资金、人事问题)必须呈送局主要领导阅批,一般业务性文件,送分管领导阅批。

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由局办公室转送局主要领导,由局主要领导提出意见,按规定研究答复。

四、有办理时限的急办文件,应及时送局领导批示,如遇局领导因事外出,经请示报告后,可先送业务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局领导。

五、文件的传阅范围为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传阅的文件,阅后应及时退回不得横传,不得拖延积压。有办理时限要求或局领导批示需要及时办理的文件,先办理再传阅。

六、行文程序严格按中办、国办和省、市的规定处理,并注意把政策、法规和各种规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文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核,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再报分管领导签发,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文号并把好文字(公文)格式关,由起草单位和相关科室负责校对内容确保无误、最后交局办公室统一印制,交收发室分发。按单位、科室设置文件分发专栏,各单位、科室每周一、三、五下午专人到收发室领取文件。

七、向上级呈送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的正式批复行文,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处理规定执行,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义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签发,但必须注明“xxx同志(局长)已阅

八、大型材料、重要报告由局办公室抽调专门写作班子集体写作,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印制。

九、严格执行保密法、机关保密制度和其他保密规定。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暂存的文件、材料,应先与收发室办理暂存手续,办理结束后应及时交回。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遗失泄密的,按保密法规严肃处理。

十、内部信息、简报及有关离退休老同志的文件资料,由局办公室每月一次统一交离退休支部负责人管理。

十一、属于专业性和特殊性的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机密程度,按照发阅文范围仅供个别人员阅读。

十二由局领导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工作情况通报。上半年通报安排在离退休老同志集体活动期间,下半年通报安排在春节走访慰问期间。

 

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底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最后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会议文字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由负责召开的部门收集归档)。

2.本机关制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3.本机关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和本机关的批复文件。

4.本机关及其内部各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反映本机关业务活动和科学技术管理的文件、材料。

6.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等)。

8.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等文件、材料。

9.本机关党、政、工、青、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内容重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材料,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调查材料、领导批示和调查处理决定等。

11.本机关领导人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12.本机关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鉴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3.本机关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4.本机关(本行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本行业)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15.本机关(包括上报和下发)的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复员、转业、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

16.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职工的转正,以及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7.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

18.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的印本,编辑出版的定稿、样本。

19.本机关与有关机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20.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1.按有关规定归档的死亡职工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材料。

2.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

3.直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

二、归档时间

凡上半年阅办的文件须在7—8月份清理交回局档案室;下半年阅办的文件必须于次年331日前清理交回局档案室集中立卷归档;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归档要求

(一)机关的各种文件、材料、声像材料是本机关的宝贵财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销毁和带走,以确保档案文件、材料的齐全和完整。

(二)按照文件之间的联系和保存价值、科学地整理立卷。

(三)应归档的文字材料,字迹要清楚,书写要工整,纸质要优良,起草立卷文件用纸要标准;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红、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各项签署要完备,修改和签署的文字不要写在装订线上。

(四)每案卷(册、袋、盒)要有简明确切的标题、卷内目录,并标明保管期限。

(五)案卷装订整齐,封面书写清晰、工整,案卷排列有序,并编有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归档交接手续清楚。

四、档案借阅

(一)借阅档案必须填写《借阅档案材料审批单》,本系统各部门借阅,须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并签字后方能借阅,阅办后应及时交回。

(二)借阅者不得涂改、勾画、裁剪、分拆、弄脏卷内文件、材料。

(三)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借阅登记手续,坚持利用效果登记,若出现遗失或泄密,应按《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档案保管

各类文书档案、会文档案、人事档案等必须统一进入机关和各单位档案室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集中保管,不得分散单独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

 

印章管理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章是机关的正式署名,是代表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象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为正确、规范使用印章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种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局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  各类印章均须存放于加锁的橱柜或抽屉内随用随取用毕上锁。不得随意放置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原则上不得携带公章离开办公室,除局主要领导专门批准外出办理的紧急事项外。如印章保管人出差、休假时可暂交有关同志负责代管。

   第三条 须盖局机关行政印章的各种载体,除通过局公文交换系统制发的正式文件外,必须经局领导签批,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方可用印。凡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局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请示文件、材料、重要数据等,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不得先用后报。凡未经领导批准,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用印。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局主要领导的法人代表印章除用于法人印章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用于需要法人代表签字的业务。

    第四条 须盖局机关行政印章的各种载体,都必须要有批准人签字,必须在《用印登记本》上逐条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五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油要均匀,印迹要端正、清晰、庄重。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如属代章性质,应注明代章二字。杜绝与本局公务活动无关的用因印章保管不妥或未经批准用印,用印人、保管人对所造成的后果应负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部门印章的使用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规范干部职工行为,树立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会议,与局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

(五)严肃认真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支持配合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第七条 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凡在廉政建设方面被党纪政纪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科协助局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局党委纪委将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参与监督。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八)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九)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制度,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科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科,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七条 局纪委应当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加强自身建设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内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推行行政管理绩效评估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目标,推进各项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将行政管理职能,行政审批、许可、服务事项一律按要求公开。

(二)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如给排水、燃气、城市公交价格调整,城市公交线路变化,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单位内部人事任免等事项,要进行听证和公示。

(三)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干部职工通报的重要事项,要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条 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制度 

(一)在全局实施首问首办责任制。凡群众来访,在岗被询问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相应解答、指引。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办事的全部要求和所需要件材料。

(四)首问责任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没有给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和相应解答被投诉的,经查证属实,实行问责。

第三条 服务承诺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建立服务承诺制。对各自所负责的工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政务服务中心和住建分中心的窗口人员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职,一专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四条 纠风制度

(一)坚决防范和纠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各个环节的不正之风。

(二)坚持对系统内各窗口单位进行常态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三)全面加强对工作中出现的群众反响强烈的吃、拿、卡、要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塑造部门良好形象。

第五条 行政问责制度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实行行政问责制。

(二)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严重影响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道歉、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降职、免职。

第六条 行政绩效管理制度 

(一)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进行绩效管理。

(二)绩效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制定和推进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决策行为、环评和节能、规划和土地审批、招投标、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执行等情况。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尤其是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办法,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检查、自查报告。

第七条 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对单位经费开支进行控制,严控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出省考察(不包括出省培训和出省参加会议),公务用车购置及会议、庆典、论坛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举报、投诉、监督制度

(一)建立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局纪检监察室全面负责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反映,负责查处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二)负责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反映事项。局属各单位必须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负责接听举报投诉电话并记录,一经查实,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为认真开展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塑造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纪委相关规定。制定如下制度:

一、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增强廉政意识。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要把廉政建设纳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二、要推行办公事项公开化。要对干部晋升、职称评定, 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工作实行公开,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禁收礼受贿,大吃大喝。对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者,根据数额大小及性质轻重,分别承担经济、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四、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入股参与分红。

   五、严格执行车辆使用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对因病、因急事需用车者,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不准接受馈赠和馈赠他人钱物。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上级及其工作人员送礼,不允许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视其情节,实行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七、严格执行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曲办字〔201437号)文件要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人员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借机敛财;严禁分批次、多时间、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婚丧喜庆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严格控制酒席桌数、宴请人数。

    八、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自我约束,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送礼行贿,大吃大喝等款项有权拒付,不予核销。如领导指令核销,财务人员必须向执纪执法部门反映。对弄虚作假变相核销的要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重惩处。

    九、实行廉洁自律一票否决。凡经查实存在不廉洁行为的,不能评选评优,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按权限逐级上报依纪依法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自觉性,牢固树立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述职述廉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旨在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对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副科以上领导,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范围和方式

()述职述廉须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中进行,人员少的单位应在全体人员参加的范围内进行;

()述职述廉必须由本人陈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同志经请假批准也可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

    第五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的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情况;

    (三)八项规定四风执行情况;

    (四)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个人廉洁自律,特别是执行《廉政准则》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情况。

    第六条  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二)本人进行述职述廉;

    (三)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根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条 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群众评议、民主测评中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直至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撤职。

 

人事管理制度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自身建设,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按照中组部《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人事管理的范围

组织人事管理的范围是局机关、局属各事业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及局属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干部选拔任免工作制度

干部选拔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一)干部任前公示制度。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个别酝酿、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个人简历及工作业绩在全局范围公示,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举报,党委行文任命。公示期内若有举报,由局纪委会同局组织人事科查实,提出书面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是否任命。

(二)干部试用期制度。新提拔任用干部均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试用期可计算为任职级时间;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按试任职前职级安排工作。

(三)干部任期制度。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局属科级单位每届任期为5年,科级干部任期内工作情况分届中、届末组织2次考察评议,其中一次考察有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不满意、不能胜任现职的,即就地免职。考察不再续任者,原任职务自然消失。被免职或因工作不力不再续任人员,不享受职级待遇。

(四)干部到龄改非制度。为推进干部四化,培养年轻干部,科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年满50周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负责做好传帮带工作,事业单位保留原职级待遇,企业单位执行企业职级待遇规定。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留任的,须经局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五)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科级领导离开原工作岗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情况由局纪委、计划财务科、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审计;人员较多、资金管理额度大、情况较复杂的单位,经局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科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六)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度。干部考察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前应进行预告,公布任职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考察组成员及联系监督电话,一般应实行差额考察,好中选优。若因考察人员失职或违纪,导致考察失真失实、重大问题未能发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较大危害和影响的,除按组织程序对任职人员进行处理外,给予考察组成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干部选拔任用票决制度。在党委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班子成员过半数以上得票数决定任命。班子成员半数以上不赞成的不予任命。

(八)干部交流与轮岗制度

1.局机关科级干部在同一科室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工作)满10年,在审批项目、行政许可、资金管理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重要岗位满5年的,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聘任期满10年的,或因工作需要必须交流的,原则上均应进行轮岗交流;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2.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科级干部,在局机关担任科级职务的在机关各科室轮岗,局属各单位担任科级职务的在全局范围内进行交流轮岗;交流轮岗的人数和比例按照流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交流和轮岗的职位和人员由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人事调配制度

(一)局党委成员、行政班子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都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和需要,向局党委推荐干部的调配人选对象,并同时附有被推荐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材料,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除组织分配的以外,凡需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调出人员须局主要领导同意,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招考、录用工作制度

(一)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考试录用。按照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编制招考计划,经党委会讨论研究审定,由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办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等工作。

(二)局属企业单位招聘、录用、调入工作人员每年由各用人单位年初提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进人计划方案(岗位、专业及招聘人数等条件),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各单位按所报计划的岗位、专业需求和所需人员,按招聘程序启动人员招聘工作,最后报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正式办理招聘手续。    

五、年度考核工作制度

(一)考核原则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民主公开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结果兑现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和主要不足。由被考核人详细填写年度考核表,实行领导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年终工作总结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六、保密制度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变动的情况,在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个人未受组织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更不准个人封官许愿,不得散布传播。否则,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务管理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财务管理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实施对财务收支及执行财务制度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务政策法规,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财务管理是指人们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合理组织单位资金运行、正确处理单位同各方面财务关系的综合管理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财务管理的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政策,按会计达标、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协调有关部门,保证资金供应,参与单位经济决策、计划编制、统一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如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

(四)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定期检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时编报财务决算报表及其他报表并进行财务分析。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实行预算管理,是由市场经济的风险性和财务活动的复杂性决定的。财务活动与单位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广泛联系,也要求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必须加强计划性,对影响单位财务活动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的分析研究。认真预测财务前景,妥善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及时控制和调节预算的执行情况,提高预见性,防止盲目性。

(二)经济核算原则。实行经济核算是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净化支出内容、优化支出结构、压缩费用开支的重要手段。实行经济核算就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记录、计算、对比和控制,保证以较少的资金投入,搞好各项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原则。统一领导和分级归口管理相结合是民主集中制在财务管理中的具体运用。在财务管理中要根据这一原则,建立财务管理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建立财务分级归口管理制度,建立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具体要求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落实各项财务收支预算,凡涉及制定或签订资金收支规定或经济合同、协议时需与财务部门协商,以保证严格执行各项财政法规及政策。局属各单位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本单位年度收支计划编制并上报单位预算,并定期汇报批准后的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财务经营成果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和财务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认真编写财务分析报告,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局核算中心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局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对本系统内财务工作进行政策性及业务性指导。

(四)物质利益原则。物质利益原则在单位中主要通过财务管理来实现的,就是利用经济手段,在国家统一政策、法规的驾驭作用下,处理好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提倡顾全大局、廉洁奉公、勤俭节约。

三、重大财务事项申报制度

局属事业单位对以下重大财务事项必须事先汇报,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

(一)超过30000元的各项支出报局主要领导或局办公会议审定。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

(三)年度预算以外的其他开支。

四、资金统筹制度

局机关全方位管理、指导各部门开展业务活动,且局机关多数是开展全局性重大业务活动,为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每年按当年收取的规费收入上缴财政返还后的2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当年收取的规费收入的15%提取作为局机关的统筹金,其他单位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由局里进行统筹调剂。

五、严禁私设小金库

局属各单位必须加强财务管理 ,严禁私设小金库,如因财务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单位负责人承担。

六、财务资料定期报告和公示制度

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各事业单位于每年102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报局会计核算中心,并于每季度末将上一季度财务报表报会计核算中心,局机关财务报表实行按月报送,于次月10日内将机关财务报表报局领导,年末次月内将本年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经费财务收支情况在局内公布,每半年向办公会汇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务工作情况。

七、定期审计制度

每年由局纪委牵头会同会计核算中心对局属未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单位(除改制企业外)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各单位年度考核的组成部分。若在内部审计中发现为规避局里统筹调剂或其他原因制作虚假财务报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相关财务人员调离财务工作岗位,对触犯纪律、法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八、奖励和处罚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法规政策,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利用会计资格进行违法行为的,对财会人员认真履行会计职责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规定,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对不执行会议决定、不服从资金调剂的部门负责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组织处理。对认真履行会计职责,使国家、单位免受经济损失的财会人员和其他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章   现金管理规定

一、现金支付只限于支付职工个人的款项和不足500元的零星开支和差旅费报销。其他开支或超过500元的费用一律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要严格按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管理,超出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以白条或借条充抵现金。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现金3000元以上的,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领走,以保证资金安全。

三、严格现金收付手续,收入现金应向交款人开具正式结算收据,支付给个人的现金须有领款人及有关人员的签字。

四、预借差旅费按路程、天数等核定借款数额。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据,经签字批准后方可借取,差旅费借据由财务部门做付款处理,报销差旅费时,再行办理现金收付手续。

五、因其他公事借用现金时,必须按规定填写借据,经批准后借取。无特殊情况,借款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

六、严禁私借公款。

 

第三章  财产物资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产物资管理,规范财产物资的购置、使用与管理,各科室固定资产要进行清查登记,财产物资根据性质和用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管理,办公室对公用物资据实造册一式二份登记,使用人留有一份,财务科保存一份。因办公室调整、工作调动或离退休,要认真清点后再办理交接手续,丢失或损坏的由使用者赔偿(正常使用损坏除外)。

二、公用物资原则上不借给个人使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必须到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如在借用期间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三、财产物资的采购1000元以上必须事先书面提出采购计划,报经批准后办理。

四、需局里统一购买的办公用品(具)和其他用品,原则上由科室拟定计划,先交计划财务科会同办公室审定,报局长批准后,统一购买、配发。购置1000元以上的物品,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并有2人以上经办,需要验收的物资,需办理验收登记手续,验收单一式二份,验收人留一份,送财务科报账存档一份。

五、局机关办公用品的发放、领用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办公物品必须填写《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领用单一式二份,领用人(科室)、局办公室各执一份),不履行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领取。

六、局办公室应会同财务科每年定期对物资进行盘点,对盘盈盘亏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产物资验收单

品名

规格

发票号

数量

单价

金额

经办人

证明人

验收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品领用单

品 名

数 量

单 价

审批人

保管人

领用人

备 注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

会计档案是本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经济活动的主要史料和证据。因此,要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定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提供调阅及作用。

一、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经管的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检查核对,整理成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二、会计档案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销毁,散失和泄密。

三、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调阅手续。如本单位人员调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持单位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批准,并详细登记调阅的内容、日期、单位姓名、调阅理由等。如因特殊需要向外单位提供利用时(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须经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需要复制的,要有单位领导指定有关人员办理。

四、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按规定由财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鉴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认真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计工作移交规定

 

会计人员工作移交须严格按国家《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一、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发现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及不明事项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如下各项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等内容。

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五、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校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

(二)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三)移交人经管的公章或其它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六、人员移交时还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遗留的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七、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一份,存档一份。

八、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九、会计人员临时调离或因病、事假不能到职工作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临时人员接替或代理其工作。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属各单位财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及各项工程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日常经费部分:日常经费的支出,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审批程序由经办人、经办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局办公室、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核,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由局长审批,50000元以上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

第三条 局属事业单位日常经费部分:局属各事业单位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签批,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由局分管领导签批;1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由局长审批;50000以上开支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审批。

  第四条  专项资金部分:进入局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开支,资金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资金拨付标准,填报资金拨款申批表向项目单位提出拨款申请,项目单位根据监理方和项目工程管理部审核意见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提出审批意见,局主要领导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工程申批表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所有财务收支单据需先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有关事项,属于财产物资管理范围的还需由验收人签名,送财务科审核后,经领导审批后方能支付。顺序为:先下级、后上级;先定性,后定量;先业务线,后财务线,最后审批报销。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批责任。经办人对收支单据和有关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人对收支单据的合法性负责;审批人对审批的经济业务事项负总责。

 

机关事务

 

学习制度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局办公室每2周组织一次机关统一政治、业务学习(星期一上午),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局属各单位实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及办公室主任参加局里组织的统一学习,特殊情况临时安排。局属各单位自行统一组织学习。学习的内容主要以国家政策理论、相关文件、会议精神、报刊重要篇目以及有关的业务知识为主,内容选择要有针对性。必要时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活动。

二、党委中心学习组,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每次确定一个专题,指定1位领导为中心发言人,其余领导专题写出发言提纲。

三、围绕中心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地组织部分干部选择恰当专题进行讨论座谈,以促进工作开展。

四、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战略,每年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举办1—2期专题讲座,以开阔干部的视野。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局属各单位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到先进和发达地区学习培训、考察城建工作。

五、各种学习要求事先做好准备,做到有专人负责考勤,负责记录,有事必须请假,并以书面假条报局办公室备案。局机关学习考勤以办公室签到为准。

六、学习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内容。

 

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促使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建设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自行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既不能把目标责任定得过高,难以实现;也不能把目标定得过低,敷衍应付,流于形式。要坚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注重工作实效、便于实际操作的原则,将业务工作作为主体,准确确定目标管理责任。目标责任的内容要重点突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

第二条  工作目标责任的确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完成并经单位领导严格审核把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阅后,经局务会讨论确定,每年年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各专项工作目标,由牵头单位负责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阅、签订。

第三条 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12月进行,届时成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职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责任制的督查和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责任书所列的目标任务及年初未列入责任书但年内安排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一)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工作一般按季度督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督查。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对每次督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和总结讲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将督查情况汇总后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督查领导小组提供的情况资料也可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听、查、评、议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考核小组在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全面总结汇报后,通过查看有关资料、与干部职工座谈了解、民主测评、并结合平时督查情况,综合量化打分,排出名次,确定等次。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按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处、推荐提拔的重要依据,并与人员考核紧密结合。

(一)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单位,按当年确定的分值兑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写出书面检查,责令提出整改意见和下年工作努力方向。奖惩兑现与单位人员挂钩。

(二)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严重影响该单位考核成绩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考核要求: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正确对待。对于考核中偏袒徇私、弄虚作假的,以及不配合考核、甚至干扰考核工作的,要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考核得分为本科室(单位)的平均得分,各科室(单位)要把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本科室(单位)的全体成员,不搞平均主义,未分解的不予考核。

    第七条 局分管领导与所分管科室(单位)的考核联动,局分管领导的年终考核得分为分管科室(单位)的平均得分,局主要领导的考核得分为各分管领导的平均分。

   第八条 单位集体受市级以上表彰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加分,奖金交局财务科。信息宣传工作按有关规定加分。

    第九条 全系统的综合及专项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局里统一组织或审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制定责任制并兑现奖金,否则按乱发奖金追究纪律责任。

 

外出学习考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须经局长批准或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外出。

    二、局属各单位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必须事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报送考察学习计划,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领导机关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除工作需要外原则上每人每年一次。学习机会和名额由局里统筹调剂安排。原则上不参加协会和民间机构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

   四、所有参加外出学习考察的人员考察结束后必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学习考察报告

    五、严格规范外出学习考察审批程序。组织或参加外出考察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必须将详细的考察方案,按照管理权限书面报批。程序为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局长审批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凡隐瞒不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学习考察的,以公款旅游论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六、严格经费管理。外出考察学习的经费一律从单位年初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或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外出考察报销凭证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报销与学习考察内容不相符的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附:www.36500365.com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

单    位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人数

 

地    点

 

外出目的

 

经费来源

 

所需

经费

 

外出人员

姓名及职务

 

局分管领导审核

 

局长审批意见

 

备注:

         

 

考勤、考核及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预防和杜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管理办法的通知》(曲办字〔201431号)文件要求,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制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考勤、考核及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必须以书面请假为准,无书面假条一律按旷工(缺席)处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考勤、考核

(一)考勤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实行考勤制,可集中打卡,也可各单位自主管理。

(二)考核

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单项考核,各项考核要相互结合、相互参考。局机关、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内容。

二、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事假

1.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5 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工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本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全年的责任制考核兑现;

2对长期病(事)假人员的工资管理规定。自病(事)假规定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发、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等审批手续并按减发、扣发后工资标准执行。

(二)对病(事)假等其他情况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管理规定。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工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在一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5.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6.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人身自由限制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7.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5.6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工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是不跨年度安排。

(三)对长期病假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

1.单位牵头对长期病假人员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

2.取得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工作人员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单位自取得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2)工作人员未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自取得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上班,单位视其工作(劳动)能力情况,安排在劳动强度较小的岗位工作。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未经组织批准假期擅自离岗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

1.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未经组织批准假期擅自离岗连续在15天内或一年内累计在30天内的,自出现旷工日之下月报批工资基金时办理完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等审批手续并按扣发后工资标准执行。

2.公务员自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辞退等相关手续。

3.机关工勤人员自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辞职、辞退手续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经教育无效的,单位可以辞退。自规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辞退手续。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或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自规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五)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15天;

(六)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七)产假、探亲假

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八)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请病、事假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送局办公室备案。

2.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副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病、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至15天(含15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15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请假人将请假条送局办公室备案。

(二)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科室、单位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请假条未报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字〔2014〕34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曲政办字〔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住建局实际,制定以下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一、完善信息报送工作。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对信息工作的考核指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必须提高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政务信息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信息联络员。机关各科室须指定1名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须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以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为第二责任人,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信息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三、建立信息联络点。按职能职责及业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在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中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联系点。各联系点每年由市委、市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不得少于规定条数,统计情况以市委市政府信息采用通报为准。各媒体刊物采用情况不计入此项。

四、实施信息工作奖惩。提高信息工作奖惩力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曲靖建设》采用的信息,每条稿酬50元,由市委、市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宣传信息每条稿酬150元,由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宣传信息,每条稿酬250元,得到国务院办公厅批示的宣传信息每条稿酬1000元。被市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每条稿酬80元,被省部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每条稿酬150元,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每条奖金500元。对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科室单位,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奖励外,局属各单位要对信息员给予一定奖励,金额不低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奖励。对未完成年度信息报送任务的,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考核办法规定外,任务每差1条对各科室单位信息工作第一、第二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从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兑现中扣除。

五、坚持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对信息采用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年对信息报送进行一次奖惩。信息工作所用经费列为全局年度经费预算加以保证。

 

政务微博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微博办理工作,提升微博办理效率,有效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人负责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微博办理工作,指定1名工作认真、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联络员,负责办理转交的微博。

二、办理要求

必须对微博业务交办卡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仔细答复,经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局办公室。涉及整改事项的微博办理,在回复时需提供整改后的照片素材。

三、办理时限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必须及时对交办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后做出回复。办理回复时限严格控制在微博业务交办卡的要求范围内,如有特别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需提前向局办公室说明。

四、严格考核

微博办理工作实行严格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科室)和个人,将在年终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加分;对微博办理回复超出时限要求或内容不当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相应扣分。由于回复不及时、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网络舆情混乱、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将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推动网站建设,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www.36500365.com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是www.36500365.com提供信息服务的第一平台,是新闻宣传的重要阵地、政民互动的重要窗口、网上办事的重要渠道,在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服务社会公众、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网上政府、深化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等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网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网站管理职责明确、信息发布及时规范。

第四条 www.36500365.com办公室是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网站内容更新维护的督促、检查,制定网站绩效考核办法,稳步推进网站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网站有关栏目信息的维护部门,主要职责是: 

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好保密防范措施。

2.负责网站相关栏目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核、维护工作,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六条  网站信息发布应遵循:一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是涉密内容不上网的原则;三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四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网站栏目分工 

1.《机构职能》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2.《网上审批大厅》、《表格下载》由行政审批科负责;

3.《办事指南》、《工作动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通知公告》、《城市生活》、《政务微博》和《生活常识》由局办公室负责;

4.《重点项目》由城市建设科负责;

5.《房地产》由市房管局和房管科负责,《住房保障》由房管局负责;

6.《建筑工程招投标》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7.《市政公用》由市政局牵头,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和市供排水总公司负责;

8.《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和《企业资质》由市建筑业管理站负责;

9.《工程质量检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

10.《标准定额》由市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

11.《建材管理》由曲靖市建筑业管理站牵头,市标准定额管理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配合负责;

12.《建筑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

13.《建筑安全》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

14.《建筑节能》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

1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管理站负责;

16.《抗震防灾》由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17.《村镇建设》由村镇建设管理科负责;

18.《综合执法》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负责;

19.《党建工作》、《党务公开》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由党务办公室负责;

20.《纪检监察》、《网上投诉》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

21.《风景园林》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

22.《政策法规》由法规监察科负责;

第八条  信息发布流程

网站各项栏目信息由对应的责任科室(单位)拟写,经科室(单位)负责人核对后由指定的网站工作联络员上传,局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统一发布。 

1.各科室(单位)网站工作联络员将收集、拟写的信息送本科室(单位)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

2.将签字确认的纸质信息报送局办公室复审并存档,并电子档信息上传至门户网站后台;

3.局办公室对各科室(单位)报送的纸质信息和电子档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在门户网站确认发布。

第九条 各科室(单位)要积极更新、上传有关材料,涉及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和重大事项等内容的材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发布工作;一般日常工作信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发布工作。

第十条  涉及网站栏目分工的科室(单位)每月更新上传信息不少于4次。涉及公告类的材料要与局办公室联系,及时公告公示。

 

第四章  安全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络和系统的安全性管理。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日常巡检和即时检测,确保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转、信息页面正常浏览、互动平台畅通高效。

第十二条 加强数据安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删改系统数据,不得有任何危及网络安全的行为。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各科室(单位)负责人及局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依据保密相关规定,凡涉及标密文件以及工作秘密的内容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科室(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网络工作联络员对互动栏目出现的下列内容的信息要进行严格管理和把关。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党和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按照保密要求,其他不宜在网上发布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十五条  网站工作联络员登陆后台的用户名、登录密码实行专人专管,严禁擅自将用户名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如有人事变动,须及时妥善交接网站维护管理工作,以确保网站正常有序运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各科室(单位)的网站信息更新情况进行通报,对各科室(单位)发布的网上信息数量、质量及更新情况进行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网站运行维护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网上发布虚假或错误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更新信息,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三)因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数据丢失或破坏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因人为因素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网络瘫痪直接影响工作的;

(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举信息的;

(七)因管理不善、把关不严使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举的信息在网上传播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访工作制度

 

一、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对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风治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严格信访工作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信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检查。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信访案件实行分口办理、具体分管局领导为办理直接责任人。局信访办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等信访日常工作。

三、各单位要定期不定期排查热点、难点信访问题,并掌握情况,及时化解矛盾,杜绝群体集体上访。

四、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巩固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机关和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各部门对来访(含信访)人员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按政策规定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办理情况抄送局信访办。

五、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查办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信访件以及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建议等应先送局领导审批,各受理部门应按局领导批示及时办理,按时上报,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落实。

 

公务接待制度

 

根据上级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本着热情接待、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务活动内部接待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接待原则

(一)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八项规定、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既要精心安排、热情接待,又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二)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各单位全年的工作接待经费按现行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确定的基数,实行总额控制。任何单位的工作接待经费不能超越确定的基数。

三)坚持统一接待和对口接待相结合,部(委)、省厅、外地(州、市)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工作和办理公务的,由局领导或分管领导安排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规范接待,其他业务科室做好业务工作及相关配合工作,其他业务活动接待由对口科室承办。

(四)坚持厉行节约,接待一律不用名烟、名酒,不到高档宾馆、酒店,不搞公款娱乐消费。

(五)特殊需要宴请的,需报经局长审批。

(六)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做到谁主管,谁陪餐(或对口科室领导陪餐),其他接待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或客人的一半。

(七)公司及经营性单位不予接待。

二、接待范围及标准

(一)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到我局检查、指导、帮助工作和从事公务活动的领导及部门的同志。

2.各县(市、区)到我局汇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和工作人员。

3.省内、外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观、考察和从事其他活动的领导及团队。

4.市直相关部门确需接待的经局领导批准接待。

(二)接待标准

1.局领导参加陪餐的一般人均不得超过150元(包干)。

2.科室接待一般人均不得超过100元(包干)。

三、接待费报销

(一)及时报销接待费用,所有接待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得在饭店、酒店、宾馆记账、挂账消费,接待费用报销一般不得跨月,报销接待费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三者齐全并附消费明细清单。与单位领导有关的支出,领导必须签字证明。审核人对接待支出是否真实、是否超范围或超标准、发票是否合法、附件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财会人员对不合法票据拒绝受理。

(二)超标准及未经事先批准的接待费不予报销。

(三)超标准及未经批准和超出报销时限的接待费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四)所有报销发票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拼凑发票,不得重复报账和多头报账,若出现以上情形,交由纪检部门处理。

四、接待物资管理

(一)对公务接待所用酒水、香烟及其他礼品,需要统一批发采购的必须经局长签字同意,由局办公室做出明细台账并明确专人负责保管,物品领用须经过局办公室主任签字,由领用人和物品保管员分别签字确认。

(二)若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物资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负责赔偿,对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部门处理。

 

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制定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一、用车规定

(一)优先保证领导工作用车,其他科室或离退休人员因公需使用公务车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二)因公到外地出差、开会者,除局领导派车外,其余人员原则上不派专车。车辆外出,须提前通知驾驶员,作好准备,保证按时出车。

(三)机关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驾驶员不得私自随意作主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四)机关职工和离退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公务车,必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并按每公里0.50元收费;职工及其家属因病需送本地医院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可免费用车,需送外地治疗的,职工免费。

二、车辆管理

(一)驾驶员应按规定做好车辆保养维修,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清除不安全因素,做到证件不齐不出车,车辆有故障隐患不出车,路况危险、气候恶劣、没有安全保证不出车。

(二)随车所有工具或零配件一式二份造册登记(局办公室和驾驶员各有一份),车辆移交时,工具和零配件同时移交,除正常磨损外,丢失和损坏由驾驶员赔偿。

(三)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出现任何事故,单位一律不予承担,造成不良影响,还要追究驾驶员的责任。严禁酒后驾车。若出现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在全局通报批评。

(四)车辆实行加油卡加油,鼓励节约用油,严禁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节假日、双休日,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擅自动车,违者,所造成的损失或其它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发生交通事故,除按交通法规处理外,根据责任大小,酌情处罚。

(七)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离开曲靖中心城区区域要告知局办公室。

(八)遵守交通法规,因违章驾驶而产生的罚款由驾驶员个人自行承担。

三、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需到市政府指定的或局里研究同意的维修点维修,外出除外。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单一式二份,局办公室、维修厂各一份,由小车班负责人对报修车辆的内容进行审查后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车辆维修的项目、金额由办公室定期与厂家核对并由车辆驾驶员带回所更换的废旧部件以备复核,按季由局财务科进行结账,若审核发现审批手续不全、自行修理的情况,单位拒付维修费。

四、车辆使用情况公告

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油料费、修理费、行驶里程、过路费等)每3个月由局财务科统计后会同局办公室在局机关进行张榜公告。

 

小车班量化考核制度(暂行)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小车班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100分制量化考核,并按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一、公共部分(10分)

(一)参加机关统一组织的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5分。无故缺1次扣1分。

(二)完成局办公会、局领导或局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工作,5分。出现主观不努力、完成不好的酌情扣分。

二、群众评议(10分)

结合年终考核,组织工勤人员对每个人的群众评议分进行无记名评分。

三、业务工作(80分)

(一)认真负责地搞好车辆正常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行驶,10分。出现1次车辆带病行驶等危及驾乘人员安全的行为扣1分。

(二)服从局领导和局办公室的安排,不出车时坚持在办公室上班,做到随时安排随时出车,8分。无故脱岗1次扣2分(局办公室不定期抽查)。

(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确保行车安全,10分。出现一次主要责任事故,视情节扣1-10分。

(四)严禁酒后驾车,不允许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10分。酒驾一次扣3分,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1次扣3分。

(五)严禁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出车,8分。出现1次扣2分。

(六)及时办理车辆的年度审检、安全保养等有关手续,8分。缺一次扣2分。

(七)严格执行车辆维修的制度和程序,10分。违反规定者,除费用自行承担外,1次扣5分。

(八)严格执行油料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公油私用,10分。违反规定者扣10分,除追缴油款外,处2倍罚款。

(九)小车班的每位驾驶员要共同维护好小车班的公共财物安全和环境卫生,6分(局办公室不定期抽查,出现脏乱差现象每次扣1分)。

(十)小车班负责人(小车班班长)的年终考核参照局机关科室副职执行。小车班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若出现车损10000元以上的责任事故、随意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醉酒驾车,一律不参加考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等责任。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科室和单位办公室由自己负责打扫,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科室人员参加不定时卫生检查,在职工会上通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评优的条件之一。

二、办公楼的大厅、走道、楼梯间、厕所每日清扫2次,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各单位应积极参加市政府确定的全民卫生日活动,并认真负责搞好片区环境卫生及门前三包工作。

四、原寥廓南路老办公楼大院住宿区内及局属各单位有住宿小区的卫生由各住户按所住楼层分别打扫,住户可相互监督。各住户产生的垃圾一律倒入垃圾道或灰筒;不准在楼梯间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在墙壁或其他地方乱写乱画;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瓜子壳和纸屑。

五、爱护办公区及住宿区内花草树木,无论职工、家属、小孩,凡攀摘草本花一朵罚款伍元,木本花一朵罚款拾元。

六、门卫值班人员应负责指导垃圾的清运,负责打扫大门口附近的卫生,负责每天至少清扫一次厕所,不准闲杂人员进入院内,需到院内办事、探亲访友的必须严格登记。院内环境卫生及绿化区的管理和浇水另由专人负责。

七、各科室的办公室要坚持每日打扫一次或随脏随打扫,经常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使工作环境清洁舒适。

八、机关会议室的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各科室召开会议,需提前通知局办公室,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涉及研究全局性工作的会议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人员搞好会议服务,科室召集的会议由各科室负责会议服务工作。

 

安全保卫制度

 

一、办公楼安全保卫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详见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二、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门卫管理,非本单位人员进出,应询问登记,凡拒绝询问者不得入内。

三、非本单位人员携带物品出门,应有单位职工护送,并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同意方可带出,无单位职工护送,门卫有权制止携带物品出门,门卫若脱离岗位造成失窃,视为失职一次,扣发门卫值班人员当月50元报酬。

四、若发现小偷或其他可疑人员,应采取果断措施,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单位职工应积极配合门卫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早上6点开门,晚上12点锁门,除上班时间外,必须关大门。

六、居住在寥廓南路老大院内及局属各单位有住宿小区的职工、家属、小孩应和睦相处,自觉服从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互助,不得吵嘴打架、斗殴和娱乐性赌博,若发现一次除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外,由所在单位罚款50—100元(从工资中扣除)。

七、正式职工的直系亲属在住宿区内临时住宿的,在1月以上者,应报告单位办公室。其他人员留宿3天以上者,应到单位办公室登记,并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定。

、外单位来车辆需在单位停车过夜的,须经门卫同意,并按相关文件要求收取停车费。                                                                                                                                                                                                                                                                                                                                                                                                                                                                                                                                                                                                                     

 

 

工程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园林、污水处理、公共建筑设施等。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城市建设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提出项目计划,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要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批。城市建设科具体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报送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要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投资概算。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出现方案变更或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的可研报告总投资10%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及设备材料采购,必须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并在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实行招标的设备材料,项目业主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建筑业管理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严禁施工单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签证。对确需签证的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超过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市审计局审计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五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资金支付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及时审核拨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80%。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0%,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支付至95%,尾款5%待质保期满、施工单位质保责任履行后给予支付。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备案后,由市定额站编制工程决算,业主单位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结果作为资产交付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在六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将工程文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要积极进行城建项目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研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新思路、新方法,拓宽融资渠道。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鼓励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或城市基础设施资本经营机构作为法人实体,代行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资本运营。   

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和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招标、或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运营)、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加强廉政建设,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云政发〔2008187号)及《曲靖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局长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建设、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及督促检查。

(六)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检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 其他班子成员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主持研究制定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督促分管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五)督促局分管单位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四)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科室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科(室)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科室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督促。

(四)督促本科室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工作。

(五)本科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签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分级管理、统一审批、责权相符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签批制度。

一、申请与受理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了曲靖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分中心,将全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20项行政许可、13项非行政许可和4项服务类事项全部进驻住建分中心办理。受理、审批、取件均在分中心窗口进行,做到一门进、一费清、一章结,各审批科室不再直接受理各项审批业务。通过网上审批大厅建设,实行所有审批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网上监督。

申报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入网上审批大厅,选取所要申报的事项,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上传法定要件后,提交事项申请到市住建局审批端,各科室审批人员接到事项申请后,及时审查网上申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若符合要求则直接网络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并网络告知申报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办理

具有审批业务的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审批流程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查阅申请人员提供的纸质材料、部分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期间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制度。经办人审查合格后及时在网上审批大厅签署审查意见,并提交下一步签批流程。

三、签批

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签批环节,充分利用网上审批平台方便、快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优势,审批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均在网上进行签批,签批完毕后系统自动通知经办人制作批文及证书,从而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签批环节应遵循以下制度:

(一)实行分级负责签批制度。即经办人对申请事项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所提意见负责。科室、部门负责人对承办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签批部门审查意见,对部门审查意见负责。重大、疑难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交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二)局分管领导签批。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初审同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报局分管领导签批,局分管领导对签批意见负责。分管领导签批后,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三)局主要领导签批。下列应承担法律责任和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由承办科室部门、局分管领导审核完毕后,报局主要领导最后签批,并对签批意见负责。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和四级资质许可;

3.城市房屋征收许可;

4.商品房预售许可。

局主要领导对重大、疑难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认为需提交行政办公会讨论的,由主管领导决定,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体承担责任。

四、决定

(一)凡是局分管领导签批、局主要领导签批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名义作出许可、批准决定。

(二)凡是经审查,作出不予许可、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名义作出不予许可、不予批准决定,并由承办科室、部门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凡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许可、批准、不予许可、不予批准决定,均以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书为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批准后,承办科室、部门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局属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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