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建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推动党委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党的工作条例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党委”),是党组性质的党委,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本部门本系统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条局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局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局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局党委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坚持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把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四条局党委必须服从市委领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六条局党委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局属各党总支(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局党委应当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局党委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八条局党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九条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局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局党委应当加强对局属各党总支(支部)工作的指导,支持有关科室履行对各党总支(支部)工作的检查指导职责。局党委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工作汇报不少于2次。党委成员应当自觉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十条局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章 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局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在政治坚定中体现敢于担当,以自己的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坚决做到在面对大是大非敢于发声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
第十二条局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三条 建立局党委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委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以及上级单位党组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应当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局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属各党总支(支部)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局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委会,组织局党委活动,签发局党委文件。局党委副书记协助局党委书记工作,受局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局党委成员根据局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局党委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委成员应当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局党委每位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六条 以局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委成员代表局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局党委审定或者经局党委书记批准。
局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局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七条局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局党委议事实行清单管理,其议事内容目录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局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局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局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局党委会形式。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局党委会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等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委成员到会。局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局党委会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局党委成员通报。局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局党委会议题由局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局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局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局党委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局党委书记同意,由局党委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局党委会报告。
局党委会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局党委会可以请不是局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局党委会须按照以下程序决策:
(一)议题确定和预告。会议前先由班子成员根据所分管工作提出会议拟议定事项,局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半数以上班子成员提请研究的事项,须列入会议议题。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向其他成员预告。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班子成员或提议人事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意见;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提出的方案应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三)酝酿讨论。局党委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四)形成决议。局党委会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局党委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原则性分岐,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应进一步调查、酝酿或向上级报告请示。
第二十一条局党委决议一经作出,班子成员和各单位(科室)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局党委成员对局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局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决议的实施情况纳入全局工作督查范围,并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局党委会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根据会议决定事项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由局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受局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不编发《党委会议纪要》的,由局办公室或局党办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局党委会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局党委会的内容,除经局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三条 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认真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努力提升局党委成员的理论水平、综合素质和执政能力。
(一)成立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局党委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吸收局各单位(科室)负责同志参加。
(二)中心组组长由局党委书记担任。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每季度组织学习1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局党办拟定年度学习计划,报局党委书记审定。
(四)中心组学习方式分为自学和集中学习、讨论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时,要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采取专题辅导、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形式进行。
(五)局党委成员学习情况以讲党课、做报告、写书面文章等方式每年交流1次。
(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中心组学习考勤、学习档案和学习通报等制度,确保学习质量。
第二十四条局党委要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局党委成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落实局党委调研制度;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在重大决策和各种管理办法、决定、意见出台前,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局党委成员联系企业等制度,每个月须走访调研联系对象1次以上。局党委成员全年下基层时间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每年至少领衔1项重点调研课题。
(三)局党委成员到基层调研,要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要深入工作一线,多同服务对象座谈,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四)要切实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调研前拟定提纲,调研后要通过撰写调查报告,在局党委会或局务会议上介绍情况等方式交流调研成果。局党委成员每年须完成1篇以上调查报告。
(五)局党委成员要选择典型蹲点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去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和矛盾多的部门去深入调研、解决问题。
(六)局党委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二十五条局党委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确定主题,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
会议召开之前,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局党委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撰写发言提纲,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民主生活会由局党委书记主持并带头发言,参加人员要围绕主题和要求,敞开思想、畅所欲言,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局党委书记对会议进行小结,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民主生活会由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将会议总结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并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会议情况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条局党委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局党委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党委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局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财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局党委每年至少组织3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半年至少1次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局党委书记每年至少上1次廉政党课。
局党委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市委要求,结合局党委工作报告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对局党委及成员落实《工作规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
第二十八条 对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力、违反程序决策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擅自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以及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行为等八种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是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推动全局党员干部理论学习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加强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素质,促进领导班子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把学习理论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结合起来,与推动各项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着力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党风廉政和制度建设,为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三、学习的基本原则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原则,学用结合与学以致用的原则。
四、学习要求
(一)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学习需要可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二)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勤学习、勤思考,自觉做党员干部职工理论学习的表率,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
(三)严格学习管理,做到学习有计划、读书有笔记、集中研讨有记录、学习情况有通报、经验体会有交流,确保理论学习落到实处。
(四)中心组学习实行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以集中专题学习研讨为主。集中学习可采取研读原著或辅导材料、成员交流发言、观看视频资料、专家辅导讲授、实地参观考察等多种形式。党委中心组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对成员自学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个人自学要明确学习重点,保证学习时间,完成学习任务,注重实效,实现学习目标。
(五)中心组集中学习原则上每季度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学习次数;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天;年度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小时。个人自学时间全年不少于40小时。
(六)中心组成员要高度重视学习,自觉遵守中心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时间、人员、内容、成效的落实。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要有一定理论深度的学习提纲1—2篇。每次集中学习研讨,要提前做好准备,写出发言提纲,讨论要紧扣主题,踊跃发言。
(七)中心组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又要自觉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理论学习活动及局机关组织的党员学习培训,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主动交流学习体会,形成中心组学习与局机关党员干部学习的互动机制。
五、学习保障
(一)组织领导制度。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中心组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局党办负责起草学习计划、收集学习资料及做好学习服务工作。
(二)集中学习制度。中心组成员在接到集中学习的通知后,要预先学习有关书目或文章,协调安排好其他工作,妥善处理工学矛盾,按时参加集中学习。要严格执行学习计划,有发言任务的成员要认真拟定发言提纲,做好充分准备,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个人自学制度。中心组成员按照中心组学习计划和集中学习要求,利用工作之余时间学习相关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和指定书目等,做好个人学习笔记。
(四)学习调研制度。中心组成员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根据学用结合的原则,结合学习内容及分管工作,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找出差距,抓住薄弱环节,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及时写出有分析、有对策、理论性和实践性强的调研文章,以此达到用理论指导实践、通过实践丰富理论的目的,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学习考核制度。考核方式主要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个人参学情况、学习笔记情况、中心组发言情况、撰写文章情况等;年终考核采取撰写论文、调查研究、交流心得体会等方式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平时考核情况相结合,作出综合评定。
(六)述学报告制度。中心组成员要认真总结学习经验,每年度向全局干部职工作1—2次学习讲座。讲座内容包括本人近期对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学习的主要内容,撰写的读书笔记、心得体会,以及在通过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时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发表的理论文章及论文等。
(七)学习通报制度。为发挥中心组对全局党员干部学习的示范带头和导向作用,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结束后,要采取多种形式通报学习研讨情况,以中心组学习推动全局党员干部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
(八)理论培训制度。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中心组成员参加专题研讨班或到各级党校培训、学习考察等,进行深入系统的理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和决策水平。
(九)缺席补课制度。中心组学习实行学习考勤制度,中心组成员因事或因公外出不能参加正常学习,必须事前向组长请假。事后要根据学习内容查阅档案资料,补记学习笔记。中心组成员全年参学率要达到95%以上。
(十)学习档案制度。中心组学习计划、记录本、学习资料、中心组成员发言和撰写的调研报告和论文等编入中心组学习档案,集中学习由局党办安排专人负责记录,建立健全学习档案。
为规范局党委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好局党委的保障和监督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各项决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局党委各项工作,既要分工负责又要通力配合、互相支持,严禁推诿扯皮,要维护局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
二、凡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局党委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局党委委员要积极参与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
三、局党委会讨论“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会前充分酝酿,让全体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四、局党委通过的决议,所有委员必须无条件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决议。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委反映,在未明确答复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
五、局党委会研究通过重大事项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六、局党委会的内容及决议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开的,全体成员应当严守机密,不得泄密。
七、局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全体成员之间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隔阂、增进团结。
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的基本制度,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 “三会一课”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
(一)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和指示;听取、讨论和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奖惩等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选举新一届支部委员会;讨论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结合实际,研究支部党建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工作情况;分析支部党员状况,制定党员教育管理措施;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问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按照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任务,结合支部实际,开展各项工作;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奖惩问题;其他需要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的主要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汇报交流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围绕支部的工作,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对党员的表彰奖惩问题;开展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的谈心活动;完成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党课
党课的主要内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教育;党规党纪与党风廉政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教育;科学文化历史知识教育等。
二、“三会一课”制度的要求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或负责主持工作的支部委员主持召开,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
3.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要明确(一般是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提出的初步意见和方案),党员大会召开前要认真准备好会议议题,并将相关事项及时通知与会人员。
4.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党员充分行使党员的权利。对讨论决议事项,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对形成的决议,每个党员都要无条件执行。如意见分歧,无法统一认识,如不需立即作出决定、决议的,可下次会议再提交继续讨论。必要时,可请示局党委作出决定。
5.支部党员大会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方能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支部委员会
1.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或负责主持工作的支部委员主持,其他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也可安排部门行政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支部委员会对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
4.会议召开前,认真准备会议议题,并将相关事项及时通知与会人员。支部委员要预先准备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的方案。
5.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要议而有决,对决议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然后按照委员的职责分工,抓好决议的贯彻落实。
6.凡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问题,支部委员会都要先讨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以便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不得随意修改或推翻,更不允许将支部委员会置于支部党员大会之上。
7.支部委员会要将支部工作情况定期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出报告,主动接受支部全体党员的监督。
8.支部委员会换届时,必须向支部党员大会汇报工作情况。
(三)党小组会
1.党小组会是党小组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2.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或负责主持党小组工作的党员主持。本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
3.会前要与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并将相关事项及时通知与会人员做好准备。党小组会后,党小组长要向支部作情况汇报。
(四)党课
1.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最经常、最基本的一种形式。组织好党课教育,是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党课一般每季度1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实施。
2.党课由支部书记主持。党课授课人主要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龄较长的党员担任,也可由本支部党员分别准备专题,轮流上课或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或其录像资料)授课。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
3.党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及本单位和党员的思想实际,采取集中讲授的方法,注意思想性、计划性和系统性。
三、具体要求
(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三会”要严格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二)支部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做好支部“三会一课”计划,严格“三会一课”考勤制度,健全“三会一课”记录,做到 “三会一课”规范化、制度化。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做好会议记录的整理、存档等工作。“三会一课”不得用业务会议或其他工作会议代替。
(三)有关人员必须按要求参加“三会一课”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四)把支部“三会一课”制度落实情况作为支部目标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评,并作为评选先进支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局党委、局纪委对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五)支部对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对参加“三会一课”活动确有困难的,可指定专人向其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要求,保持经常联系。
(六)实行“三会一课”定点制度,按照局党委班子成员(或党支部委员)分工,实行局党委班子成员联系支部、支委成员联系党小组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身份,带头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七)支部要根据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要依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维护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深入、扎实、持久地开展理论学习,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根据局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目的
通过学习,促进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质,增强领导干部运用科学理论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二、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三、学习方法
学习方式要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一)自学。自学是党员干部学习的重要形式,党员干部要坚持每天挤时间自学,学习内容以党的理论知识、路线、方针、政策及业务知识为主。
(二)集中学习。坚持以党总支(支部)组织学习和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等方式进行, 每年至少开展10次集中学习,每次不少于1小时。
(三)参加培训。根据上级党员干部培训计划和业务培训安排,有计划地分期分批选派人员参加培训。同时根据本总支(支部)工作的需要,适时举办培训班,以提高干部职工的各项素质。
(四)研讨交流。根据形势任务和工作需要,适时举办研讨交流会。要确定研讨主题,精心组织,充分准备,确保质量和效果。
(五)收看录像。根据学习计划安排,及时组织党员干部收听收看中央及各级领导机关制作的党员电教录像片、廉政教育录像片等。
(六)其他形式。适时地根据学习和工作需要组织专题讲座、报告会、考试等形式的学习教育活动。
四、学习要求
(一)党员干部要按时参加学习培训教育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更不得以工作为借口不参加学习培训。
(二)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有的放矢,学以致用,努力在提高自身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党员干部个人要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积极研究探索,积极撰写论文和心得体会,提高理论水平。
(三)要坚持记好学习笔记,总支(支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随时掌握党员的学习情况。
(四)将学习培训纳入考核内容,对学习培训不认真、参加集中学习培训次数少、笔记、心得未达到要求的以及迟到、早退和随意不参加的要认真记载,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和评先选优的条件之一。
(五)加强组织领导,总支(支部)负责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总支(支部)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六)按局党委要求,上报学习情况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使党员干部理论学习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人人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大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党员干部在科学理论的认识上有新的提高,在党性锻炼上得到加强,在改造主观世界上更加自觉,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上明显增强,为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学习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建设治理的理论和成果。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三、学习形式
以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总支(支部)集体学习等为主要组织形式。党委中心组集体学习由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协调安排,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总支(支部)集体学习由总支(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协调安排,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学习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总支(支部)成员的学习。根据学习内容及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把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
(一)集中学习。采取传达学习文件、辅导报告、专题讲座、讨论交流、领导讲学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集中学习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全年参学率要达到95%以上,党员干部全年集中学习参学率不得少于90%。
(二)个人自学。围绕理论学习的内容和要求开展相应的自学活动,自觉选学有关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
四、学习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党总支(支部)负责制定本总支(支部)的年度党员干部学习计划,并抓好组织落实;党总支(支部)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好本总支(支部)的学习,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党小组长负责落实好本小组的学习,形成三位一体的责任制体系。
(二)确保学习质量。党员干部要认真参加学习,遵守学习制度和学习纪律,完成好规定的学习内容,做到自学有摘录,听课有记录,发言有提纲,体会有文章,学习有笔记。凡集中学习缺课的,事后要及时补课,并做好记录;在外工作的同志要发给学习资料,以自学为主,每季度向总支(支部)书记汇报一次学习情况;党员干部每年撰写心得体会或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进一步增强学习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做到重视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素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实际工作出发,紧紧围绕局党委的中心工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脉搏,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头脑,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素质,充分发挥积极性,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思想政治工作列入领导班子重要工作计划,根据本单位的实际,确定工作目标、措施和办法,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深入到群众中去做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思想问题。对于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文件精神要及时传达,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讨论贯彻执行,提出建议和落实措施,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领导带动作用,党、政、工、团密切配合,共同进行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领导班子要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加强理论教育,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
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党的方针路线,党的知识,形势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用理论武装党员干部职工的头脑。根据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帮助全体党员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大局观念、政治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建成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的队伍。
四、开展思想交流和谈心谈话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
定期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进行追踪调查和分析,掌握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耐心细致、和风细雨的思想交流和谈心活动,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帮助落实整改措施。倾听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切实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方法,主动与职工交心谈心,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及时处理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把做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主动关心职工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力所能及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对年老有病的同志定期走访,了解情况,进行慰问,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建立考核制度,定期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考核
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并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考核,采取一级考一级的方法,实施重点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考核工作过程与考核结果相结合等办法。
党员民主评议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对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目的
民主评议党员,既是对每个党员进行组织考察、检查和评价的过程,也是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教育和党员个人党性锻炼的过程。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就是通过评议使每一名参评的党员思想上有所触动,行动上有所改进,工作上有所提高,作风上有所转变,纪律上有所增强。通过组织措施,达到激励党员、纯洁组织、整顿队伍的目的。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范围
局属各党总支、支部所属全体党员。
三、民主评议党员的原则
民主评议党员要坚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平等公正。
四、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世界,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的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为单位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是否坚持学习党的有关理论知识,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等;是否坚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不断充实提高自己,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是否维护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大局观念,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
(四)是否带头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是否带头执行党的决议,是否模范地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级党组织改革和发展的有关举措,是否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是否加强自身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廉洁自律,坚决同各种不良现象做斗争。是否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纪律上、生活上等各个方面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六)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廉洁奉公,关心群众的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积极参加党内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支部的学习和组织生活会,并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方法要简便易行,时间要相对集中。每年1次,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
(一)学习教育。通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章和有关文件,使每个党员都明确评议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切实提高党员参加民主评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通过学习,对党员进行党员标准的教育,使每个党员都能明确新时期合格党员的标准是什么,为民主评议做好思想准备。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要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议。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组织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围绕评议内容,认真总结自己一年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自我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
(三)民主评议。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的方式进行。一般程序是:首先,进行自我总结。党员本人在支部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上作自我总结,汇报自我评议情况。然后,进行党内互评。对照党员标准,组织党员互相评议。党内互评时要注意与人为善,讲究批评方法,突出评议效果。要指定专人作好评议发言记录。党内互评后,还可以通过座谈会或民意测评等方法,广泛听取党外群众的意见。
民主评议分为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率一般不超过支部党员总数的10%。
(四)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在个人总结、党内评议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实事求是的综合分析,形成组织意见。组织意见要与本人见面,并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
(五)表彰与处理。严格按照党章及有关规定办理。对民主评议好的党员,支部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表彰。对基本合格的党员,要继续帮助教育,限期改正。对于不合格党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党章及党纪党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确定为优秀党员或不合格党员的,按规定上报。
党员谈心谈话制度
在党内广泛开展谈心谈话是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对于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具有重要意义。建立并逐步完善党内谈心谈话制度,是构建党员长期受教育、加强党员间相互学习、永葆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为健全并规范谈心谈话活动,做好党员教育工作,疏通党员思想沟通的渠道,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对象
(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
(三)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
(四)党员与党员之间。
二、方式方法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分管的单位(科室),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的办法。
(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既可采用“一对一”的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三)一般在领导班子成员内部和支部内进行。
(四)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原则上至少每月谈1人次。领导班子成员与各自分管的部门负责人至少每月谈1人次。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党员与党员之间,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谈。
(五)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考察干部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时必谈,群众有不良反映时必谈,离退休时必谈。
(六)对因公出差一时不能回来的党员要约定时间、地点进行面谈。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党员则实行上门谈。
三、主要内容
(一)了解和掌握谈心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二)发现谈心对象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三)征询谈心对象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四)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五)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六)其他认为必须谈心的事项。
四、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以平等的心态和人性化的方式与谈心对象进行交流,不得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对谈心对象对自己提出的批评意见,必须采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不得压制批评,严禁打击报复批评者。
(二)诚恳原则。谈心者彼此间要心无芥蒂、开诚布公,敞开思想、坦诚相见,真心实意、推心置腹,虚心接受对方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三)求实原则。评价他人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带任何个人偏见,做到有根有据、实话实说,不得无中生有、任意夸大事实。开展自我批评,必须联系自己的思想、工作实际和廉洁自律情况,勇于正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讲实情、说真话,反映真实情况、暴露真实思想。对存在误解的问题,要如实说明情况,及时消除误解。
(四)党性原则。要有坚持真理的勇气,切实掌握好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思想武器。要摒弃私心杂念,打消思想顾虑,本着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问题摆上桌面,把意见提在当面,不文过饰非、敷衍塞责。开展批评要敢于打破情面,展开健康、积极的思想交锋。在原则问题上必须亮明态度,不采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自由主义态度,不奉行明哲保身、患得患失的处世哲学,不搞姑息迁就、一团和气那一套。
(五)与人为善原则。开展批评必须从团结的愿望出发,坚持与人为善、以理服人,不得言过其词、恶语中伤,不得借机攻击和诬陷他人。
(六)实效原则。开展谈心活动,必须注重实效。要通过努力,使谈心真正谈出正气、谈出和谐,谈出感情、谈出团结,谈出干劲、谈出进步。
(七)尊重信任原则。谈心一方出于对另一方的信任,将自己不希望让别人知道的一些心里感受、情感秘密谈了出来,另一方必须尊重其对自已的信任,注意为其保密,不要随意将其个人隐私泄露给他人。
五、具体要求
(一)区别不同对象谈。谈心谈话对象有职务、岗位、阅历、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存在工作、学习、思想、生活状况的差别,谈心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二)带着问题谈。跟谁谈、怎么谈、谈什么、解决什么问题,需谈心前要有精心准备,做到胸中有数。要选择适当内容,讲究谈心方式,引导谈心对象说出真话、实话,提出过去不愿提、不便提的意见。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避免千篇一律、不着边际、不解决任何问题的空谈。
(三)领导干部带头谈。领导干部要自觉放下架子,主动与其他同志谈心,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吐真情、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改进工作,为党员群众作出表率。
(四)谈话内容做到切实与住建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谈话,对自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督促改进。
行 政 事 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加强机关行政管理,确保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请示报告
搞好上情下达,有利于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运转。各单位(科室)必须于每年6月、12月将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指标完成情况,按时报送局办公室。同时,每年至少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一次全面报告,于年底前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计划,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决定的情况,以及上级部门在督促检查等工作中要求报告的事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二、规范实施步骤
各单位(科室)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必须按规定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重大事项报告
如:机构设置、人事任免、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安全稳定动态、重要接待、职工奖励及福利分配、组织干部职工外出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前须书面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并经审查同意后,再报局长审批或报局党委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局长或会议决定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有关批示件转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存档备查。涉及事权及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重大事项、涉及对外发表言论、涉密事项解密、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以及新闻报道工作中把握不准的重大问题等,应当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报告。
四、规范迎接检查
上级领导到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检查指导工作,预先对接的单位(科室)须按程序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将相关情况(时间、姓名、职务、事由)及时书面报送局办公室。
五、严格报告程序
请示报告事项必须经本单位(科室)研究通过,并经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发,使用有编号、有印章的正式公文。坚持一事一请、逐级请示。同样内容的公文,不得在更换主送机关后,分别向多个部门多头报送。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报告内容要全面准确,请示工作不夸大困难,要实事求是,并按隶属关系报送;报告工作不夸大成绩,要突出重点,内容具体、深入、翔实。请示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事前征求有关单位(科室)意见并作充分沟通协商。
六、局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局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规范
(一)各单位(科室)要高度重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局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10日内报送局办公室,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二)各单位(科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大决策部署和局领导重要批示的办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扎口管理、扎口办理”。
(三)各单位(科室)要严格将贯彻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重大决策部署和局领导重要批示的工作纳入本单位(科室)的年度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办理程序,逐件研究安排,既要带头抓好落实,又要通过催办、约谈、实地检查等形式督促抓紧快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对各单位(科室)的落实情况及材料报送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计分。
七、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规范
(一)严格外出报备。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应严格按规定提前3天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待批准同意后将书面假条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不得出现外出后再报备等迟报情况。报送报备信息应当包含详细外出事由、准确往返时间、出差地点等。探亲、治病等因私外出事项不得漏报。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畅通,外出后临时调整行程的要及时补充报告。不得假借会议做其他无关事情。
(二)妥善安排外出期间正常工作。各单位(科室)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全部离开本地区(参加中央或者全国性,以及省、市重要会议活动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在报备中说明情况,并确定1名人员主持工作。
会议制度
一、局党委会
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局党委成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党委工作中带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学习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布置全局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人事任免、奖惩等工作。由局党委书记或局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局党办负责记录。
(一)局党委会研究议题报批程序和内容规范。各单位(科室)要提前做好议题准备,切实维护局党委会议题计划的严肃性;不能按时提交议题的,要及时与局党办沟通并说明原因。提请局党委会研究的议题,须内容实事求是、论证科学、准备充分,报局分管领导审签后,以正式文件报请局党办。上会研究议题由局党办提出,经局党委书记审定后书面提交会议。议题涉及的事项,须提前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议题相关材料须内容精炼、言简意赅、样式规范,于会议召开2天前提交办公室,避免临时动议、仓促安排。所提列席会议人员名单须与议题密切相关,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向局党委会汇报,除传达文件等议题外,原则上不超过10分钟。
二、局务会议
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局长、副局长、党政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行政工作中带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召开,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一)全局性会议报批程序和内容规范。各单位(科室)拟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义召开会议,须按程序先向局分管领导报告,批准同意后再向局办公室提交书面请示,由局办公室进行统筹后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报批召开全局性会议,应当附有会议方案、会议通知代拟稿等材料,请示应简要阐明召开会议的必要性、可行性,会议方案应当详细列明会议的主办和承办单位、主题内容等相关信息。
(二)局属各单位需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问题和事项,须在局务会议召开日期2天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梳理后,统一向局长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没有事先向局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的议题和事项,局务会议原则上不予讨论和研究(除紧急事项外)。
三、局长办公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内容是布置阶段性工作,听取有关单位领导工作汇报,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会议由局长或由局长委托的分管副局长组织召开,有关单位、科室领导参加,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四、现场办公会议
主要研究重大工程项目进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处理突发性事件,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人员主持,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会议记录由项目负责人或相关单位负责。
五、全局情况通报会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各单位(科室)领导或相关人员参加,由局长负责主持召开。会议内容是局领导传达上级有关会议和领导指示精神,听取各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工作安排和相关请示事项,安排下步工作。
六、专题工作会议
由局长、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有关单位领导参加,主要研究协调处理系统内部单位之间有关问题,调查处理需报局务会议研究的问题,讨论研究日常工作中某一方面的问题。
七、工作会
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重大工作结束后或重大节日、纪念日也可专门组织召开。由局领导、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领导、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相关职工代表参加。主要内容是对上年工作或专项任务进行总结,部署安排下步工作,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会议纪律及要求:
(一)参会人员务必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会者,须会前向局长或分管副局长请假,并将书面假条报局办公室。无故缺席、迟到者,由局办公室负责登记,列入考勤考核。
(二)进入会场,务必将手机关闭或调到静音状态。
(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场,中途有事,须向局长或局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方能进出会场。
(四)开会期间,不准看与会议无关的报刊、杂志,并保持会场安静。
(五)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参会人员未受组织委托不得向任何部门和个人泄露会议讨论和研究的议题和事项。如有泄密者,要严肃批评,并责成当事人作自我检讨。因泄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政治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坚持重大问题提交集体讨论的原则。凡经局党委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和现场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的问题和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局党委研究进行组织处理或由局纪委进行问责,确保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七)凡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及相关材料要事先报送局办公室或会议的承办方,为节约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汇报人(发言人)要认真准备好提纲,言简意赅,发言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内容相同的不再重复发言,与会议议题无关的话不讲。
八、邀请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规范
(一)报批程序规范。各单位(科室)邀请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应附举办会议活动的有关方案,将书面材料报局办公室统筹安排,不得直接报送领导本人。涉及邀请多位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沟通协调,严格按程序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报局办公室。确需以请柬形式邀请领导个人参加活动的,直接呈报领导本人决定。
(二)报批内容规范。报送请示时要提供完整信息,明确拟邀请的局领导,详细列明会议活动的主题、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拟请局领导参加的具体环节和议程,以及沟通协调情况和背景材料,严禁瞒报、漏报会议活动相关情况。会议活动涉及表彰的,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前置审批手续。
(三)严格执行报批时限规定。邀请局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原则上应按年度计划及时报送相关请示;活动准备周期较长的,报送时间要适当提前;临时确定的公务活动,应及时与局办公室沟通。要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的请示(方案)开展会议活动,不得在筹办会议活动中夹带计划外或者规定不允许的内容,不得擅自增加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环节、议题等。
文件阅办制度
一、收发文件要严格执行文件收发登记制度,文件办理杜绝横传。上级机关来文,先由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分送局领导阅批,相关单位阅处。
二、同级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来文,属带全局性的重要文件(涉及重大资金、人事问题)必须呈送局主要领导阅批,一般业务性文件送分管领导阅批。
三、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或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由局办公室转送局主要领导,由局主要领导提出意见,按规定研究答复。
四、有办理时限的急办文件,应及时送局领导批示,如遇局领导因事外出,经请示报告后,可先送业务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局领导。
五、文件的传阅范围为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传阅的文件阅后应及时退回不得横传,不得拖延积压。有办理时限要求或局领导批示需要及时办理的文件,先办理再传阅。
六、行文程序严格按中办、国办和省、市的规定处理,并注意把政策、法规和各种规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文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审核,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再报局分管领导签发,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文号并把好文字(公文)格式关,由起草单位和相关科室负责校对内容确保无误,最后交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按单位(科室)设置文件分发柜,各单位(科室)每周一、三到文件柜领取文件。
七、向上级呈送的请示、报告和对下级的正式批复行文,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处理规定执行,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义报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上行文,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或由局长委托的局领导签发,但必须注明“xxx同志(局长)已阅”。
八、大型材料、重要报告由局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写作班子集体写作,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印制。
九、严格执行保密法、机关保密制度和其他保密规定。各单位(科室)因工作需要暂存的文件、材料,应先办理暂存手续,办理结束后应及时交回。违反保密规定,造成遗失泄密的,按保密法规严肃处理。
十、内部信息、简报及有关离退休老同志的文件资料,由局办公室每月1次统一交离退休支部负责人管理。
十一、属于专业性和特殊性的文件根据文件内容和机密程度,按照发阅文范围仅供个别人员阅读。
十二、局领导上下半年各向离退休老同志进行一次工作情况通报。上半年通报安排在离退休老同志集体活动期间,下半年通报安排在春节走访慰问期间。
档案管理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底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4.代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最后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包括报纸、刊物转载)。
(二)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会议文字材料以及各种声像材料(由负责召开的部门收集归档)。
2.本机关制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他机关联合制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件、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3.本机关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和本机关的批复文件。
4.本机关及其内部各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反映本机关业务活动和科学技术管理的文件、材料。
6.本机关检查下级机关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等)。
8.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账簿、审计等文件、材料。
9.本机关党、政、工、青、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10.内容重要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材料,人大、政协建议、提案、调查材料、领导批示和调查处理决定等。
11.本机关领导活动形成的重要信件、电报、电话记录,从外机关带回的与本机关有关的未经文书处理登记的文件、材料。
12.本机关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鉴及其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3.本机关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4.本机关(本行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年鉴、反映本机关(本行业)重要活动事件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15.本机关(包括上报和下发)的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工人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离休、复员、转业、评残、抚恤、死亡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
16.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职工的转正,以及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7.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交接凭证、清册。
18.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的印本,编辑出版的定稿、样本。
19.本机关与有关机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20.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21.按有关规定归档的死亡职工材料。
(三)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与本机关联系、协商工作的重要来往文件。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典型材料、统计报表、财务预算、决算等文件、材料。
2.下级机关报送的法规性备案文件。
3.直属单位报送的重要科技文件、材料。
二、归档时间
凡上半年阅办的文件须在7月—8月份清理交回局档案室;下半年阅办的文件必须于次年3月31日前清理交回局档案室集中立卷归档;次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归档要求
(一)机关的各种文件、材料、声像材料是本机关的宝贵财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销毁和带走,以确保档案文件、材料的齐全和完整。
(二)按照文件之间的联系和保存价值、科学地整理立卷。
(三)应归档的文字材料,字迹要清楚,书写要工整,纸质要优良,起草立卷文件用纸要标准;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红、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各项签署要完备,修改和签署的文字不要写在装订线上。
(四)每案卷(册、袋、盒)要有简明确切的标题、卷内目录,并标明保管期限。
(五)案卷装订整齐,封面书写清晰、工整,案卷排列有序,并编有全引目录等检索工具,归档交接手续清楚。
四、档案借阅
(一)借阅档案必须填写《借阅档案材料审批单》,本系统各部门借阅,须经局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后方能借阅,阅办后应及时交回。
(二)借阅者不得涂改、勾画、裁剪、分拆、弄脏卷内文件、材料。
(三)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借阅登记手续,坚持利用效果登记,若出现遗失或泄密,应按《保密法》和《保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档案保管
各类文书档案、人事档案等必须统一进入机关和各单位档案室,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集中保管,不得分散单独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
印章管理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章是机关的正式署名,是代表机关行使职权的合法象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为正确、规范使用印章,切实加强印章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种印章均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严格管理,正确使用。局印章由局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条各类印章均须存放于加锁的橱柜或抽屉内,随用随取,用毕上锁。不得随意放置,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除局主要领导专门批准外出办理的紧急事项外,原则上不得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室。如印章保管人出差、休假时,可暂交有关同志负责代管。
第三条 须盖局机关行政印章的各种载体,除通过局公文交换系统制发的正式文件外,必须经局领导签批,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方可用印。凡是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局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请示文件、材料、重要数据等,必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不得先用后报。凡未经领导批准,印章保管者有权拒绝用印。未填写实际内容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证明不得用印。局主要领导的法人代表印章除用于法人印章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用于需要法人代表签字的业务。
第四条 须盖局机关行政印章的各种载体,都必须要有批准人签字,必须在《用印登记本》上逐条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五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油要均匀,印迹要端正、清晰、庄重。印章必须与落款名称一致。如属代章性质,应注明“代章”二字。杜绝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务活动无关的用印。因印章保管不妥或未经批准用印,用印人、保管人对所造成的后果应负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印章的使用可参照此制度执行。
局领导挂钩联系局属企事业单位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www.36500365.com党委关于印发落实市委第八巡察组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的通知》(曲建党字〔2017〕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社会发展”的主题,注重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强责任、强服务、强效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努力解决基层、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全力破解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到位。
二、挂钩安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挂钩联系组,由局长任责任领导,局领导班子成员为责任人,相关科室为责任部门。重点加强与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联系,面对面解决基层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基层开展队伍建设,帮助基层提高住房城乡建设工作能力。
局领导挂钩联系局属企事业单位分工负责一览表
序号 |
责任人 |
挂钩联系单位 |
责任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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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任务
(一)向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传达、通报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年度工作要点、阶段重点项目计划。
(二)定期上门走访、了解掌握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情况:
1.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
2.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开展情况,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行业经济运行动态,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的困难和问题。
(三)指导、帮助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排查工作当中的薄弱环节、存在问题和原因,积极协助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研究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改进措施。
(四)指导、推动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有序开展。
(五)及时总结、推广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经验。
(六)协助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落实责任制度。
四、制度要求
(一)尽心尽责多帮扶。参加挂钩联系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将挂钩联系工作作为机关部门重要的职能工作之一,尽心尽责地做好挂钩联系服务工作。
(二)解决问题多协调。与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要定期保持联系,每两月至少上门服务1次,每年不得少于6次。要坚持每年召开两次挂钩联系工作座谈会,协调解决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三)集中梳理多落实。对挂钩联系的局属企事业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帮助协调,能解决的尽量帮助解决,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整理上报,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进行集中会办。
(四)落实责任多服务。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要多关心、多走访、多支持、多服务基层和企业,急基层、企业之所急,想基层、企业之所想。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团结协作、合力服务,与基层、企业一起想办法、找对策,与基层、企业共促发展。
(五)深入基层多调研。坚持“创先、创新、创特色”的理念,经常深入基层、企业,多研究基层、企业在发展过程工作中带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活动;多研究帮扶工作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工作的办法、经验,促进基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1.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要仅仅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际工作情况,抓住重点工作、难点问题来开展,撰写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能解决问题的调研报告,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带动局属企事业单位形成狠抓落实、善抓落实的良好风气。
2.深入基层,推动跨越式发展。每年选派党员干部组成工作队,围绕抓落实、办实事、强组织、谋发展等任务,把工作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到为党尽责、为民造福上,放到办实事、求实效上,放到打基础、管长远上,眼睛向下看、身子往下沉、劲头往下使,做党委、政府和群众的知情人、放心人、明白人和贴心人。
五、其他事项
(一)建立《局领导挂钩联系情况》工作台账,加强对联系制度落实情况的登记备查。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服务窗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服务窗口运营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含窗口服务事项、工作制度、工作纪律、人员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 服务事项
第三条 窗口服务事项为经国家、省、市审定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服务项目以及服务事项。
第四条 设立工作窗口的单位(科室),应归并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授权行政审批窗口公开办理其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以及服务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政务公开制。所有在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均实行政务公开,即公开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及公开收费标准。
第六条首问负责制。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七条一次性告知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办事时限承诺制。窗口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并将已缩短的办事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群众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全心全意为群众、基层服务。接待服务对象要举止文明、耐心细致、热情周到、以实际行动维护住建系统良好形象。
第十条 在工作中语言交流做到文明、简洁、清晰。书写的批文、单据等,要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要备齐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等资料,方便咨询和宣传;及时向申请人提供项目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需要填写的章程、合同、相关表格等示范文本。积极使用网上审批系统,有关资料录入完整清晰。
第十一条坚持“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原则,日常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服务对象办理工作。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窗口应当按月整理、上报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项目办理情况和统计数据,对已办理完毕的事项材料要做好归档工作。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科室)应当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突出的人员到窗口工作,选派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应定期不定期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应全面考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评工作实绩。年度考评意见应作为各单位(科室)确定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行政审批、管理服务、行政执法等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宴请,不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进行“吃、拿、卡、要”,不得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行贿受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单位(科室)服务窗口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局纪检监察室、局作风办将定期不定期对规范化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形式,检查结果将作为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职工失职问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为民服务意识,坚决杜绝各类失职行为,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着力构建履职尽责的导向和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www.36500365.com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职工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规定、决定、指示、命令等不认真贯彻落实,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对上级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的重点工作或目标任务,采取措施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的。
(三)对上级部门或局领导交办的工作、下达的任务和督办、批示的事项,执行不到位,落实打折扣,不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完成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事项和行为,贸然违犯或放纵不管,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对有制度明确规定,仍然不依照执行,不严格办理的。
(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消极懈怠,推诿扯皮,贻误时机,造成被动的;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宜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六)不实事求是,不注重调查研究,虚报、迟报、漏报、瞒报工作情况,干扰和影响领导正确判断和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工作失误或被上级通报的。
(七)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八)工作态度差,言行举止不文明、不规范,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被多人或多次投诉,导致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在突发事件中,报告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负面影响的。
(十)局党委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对存在失职行为的人员,按照以下方式问责:
(一)责令公开道歉、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
(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
(四)党纪政纪处分。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
第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情形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阻碍、不配合问责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证人及其有关人员的。
第九条 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问责委员会,由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局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问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科室抽调。
第十一条 失职行为发现渠道:
(一)当事人来信来访、投诉和举报。
(二)上级部门通报。
(三)其他同级部门或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
(四)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其他途径。
第十二条 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展调查核实。
(二)制定具体的问责方案。
(三)局党委或问责委员会讨论研究。
(四)实施问责。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问责委员会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委员会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依纪回避。被调查人员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问责委员会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相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由问责委员会决定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风廉政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规范干部职工行为,树立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1次以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题会议,与局党委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情况。
(五)严肃认真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支持配合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局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检查考核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
第七条 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票否决。凡在廉政建设方面被党纪政纪处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晋升。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科协助局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 局党委、局纪委将结合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参与监督。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八)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九)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制度,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科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室会同组织人事科,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七条 局纪委应当加强对各单位(科室)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予以纠正。
加强自身建设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内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四项制度,推行行政管理绩效评估机制,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目标,推进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政务公开、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将行政管理职能,行政审批、许可、服务事项一律按要求公开。
(二)对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如供排水、燃气、城市公交价格调整,城市公交线路变化,公务员录用,职称评定,重要的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单位内部人事任免等事项,要进行听证和公示。
(三)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四)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要定期进行通报,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当向干部职工通报的重要事项,要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二条 首问责任及限时办结制度
(一)在全局实施首问首办责任制。凡群众来访,在岗被询问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给群众相应解答、指引。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之其办事的全部要求和所需要件材料。
(四)首问责任人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没有给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和相应解答被投诉的,经查证属实,实行问责。
第三条服务承诺制度
(一)各单位(科室)要建立服务承诺制。对各自所负责的工作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政务服务中心和住建分中心的窗口人员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职,一专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第四条纠风制度
(一)坚决防范和纠正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各个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二)坚持对系统内各窗口单位进行常态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三)全面加强对工作中出现的群众反响强烈的吃、拿、卡、要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塑造部门良好形象。
第五条 行政问责制度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单位(科室)实行行政问责制。
(二)在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致严重影响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道歉、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领导职务、降职、免职。
第六条 行政绩效管理制度
(一)对重大项目、重点工作进行绩效管理。
(二)绩效管理的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制定和推进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决策行为、环评和节能、规划和土地审批、招投标、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执行等情况。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审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尤其是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办法,组织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时报送检查、自查报告。
第七条 严格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对单位经费开支进行控制,严控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出省考察(不包括出省培训和出省参加会议),公务用车及会议、庆典、论坛等费用支出。
第八条 举报、投诉、监督制度
(一)建立举报、投诉、监督机制。局纪检监察室全面负责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反映,负责查处相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二)负责办理群众举报、投诉、反映事项。局属各单位必须公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明确1名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负责接听举报投诉电话并记录。对投诉电话反映内容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为认真开展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塑造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形象,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纪委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增强廉政意识。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要把廉政建设纳入重要日程,常抓不懈。
二、要推行办公事项公开化。要对干部晋升、职称评定,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工作实行公开,增强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严禁收礼受贿,大吃大喝。对收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者,根据数额大小及性质轻重,分别承担经济、党纪、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四、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入股参与分红。
五、严格执行车辆使用制度。严禁公车私用,对因病、因急事需用车者,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六、不准接受馈赠和馈赠他人钱物。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上级及其工作人员送礼,不允许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对存在上述问题的,视其情节,实行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
七、严格执行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曲靖市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曲办字〔2014〕37号)文件要求,各单位(科室)人员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借机敛财;严禁分批次、多时间、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婚丧喜庆事,限定一事一天一地办理,严格控制酒席桌数、宴请人数。
八、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自我约束,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送礼行贿,大吃大喝等款项有权拒付,不予核销。如领导指令核销,财务人员必须向执纪执法部门反映。对弄虚作假变相核销的要严肃处理,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重惩处。
九、实行廉洁自律一票否决。凡经查实存在不廉洁行为的,取消评选评优资格,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按权限逐级上报依纪依法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领导干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自觉性,牢固树立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述职述廉制度,是加强党内监督、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旨在增强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对象为各单位(科室)副科级以上领导,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范围和方式
(一)述职述廉须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年度考核中进行,人员少的单位应在全体人员参加的范围内进行。
(二)述职述廉必须由本人陈述,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同志经请假批准也可以书面形式述职述廉。
第五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个人的学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情况。
(三)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情况。
(四)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五)个人廉洁自律,特别是执行《廉政准则》和《云南省公务员八条禁令》情况。
第六条述职述廉的程序
(一)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
(二)本人进行述职述廉。
(三)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根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本人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条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群众评议、民主测评中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直至调整工作岗位,降职撤职。
人事管理制度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单位自身建设,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按照中组部《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人事管理的范围
组织人事管理的范围是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及局属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干部选拔任免工作制度
干部选拔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一)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个别酝酿、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2.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在全局范围公示,设立专门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无举报,局党委行文任命。
3.公示期内若有举报,由局纪委会同局组织人事科查实,提出书面意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是否任命。
(二)干部试用期制度
1.新提拔任用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发出试用期任职文件时计算。
2.新提拔任用干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工资待遇。
3.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局组织人事科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4.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局党委备案,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5.新提拔任用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管权限报局党委备案,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干部任期制度
1.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5年。
2.局属科级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1次。
3.对科级干部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在考核考察中有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不满意、不能胜任现职的,即就地免职;经考察不再续任者,原任职务自然消失;被免职或因工作不力不再续任者,不享受职级待遇。
4.局属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四)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科级领导离开原工作岗位,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般情况由局纪委、计划财务科、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审计;人员较多、资金管理额度大、情况较复杂的单位,经局领导批准,由计划财务科商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5) 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考察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前应进行预告,公布任职资格条件、具体要求、考察组成员及联系监督电话,一般应实行差额考察,好中选优。若因考察人员失职或违纪,导致考察失真失实、重大问题未能发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较大危害和影响的,除按组织程序对任职人员进行处理外,给予考察组成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6) 干部选拔任用票决制度
在党委集体讨论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班子成员过半数以上得票数决定任命。班子成员半数以上不赞成的不予任命。
(七)干部交流与轮岗制度
1.局机关科级干部在同一科室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工作)满10年,在审批项目、行政许可、资金管理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重要岗位满5年的,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聘任期满10年的,或因工作需要必须交流的,原则上均应进行轮岗交流;个别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2.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科级干部,在局机关担任科级职务的在机关各科室轮岗,局属各单位担任科级职务的在全局范围内进行交流轮岗;交流轮岗的人数和比例按照流动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交流和轮岗的职位和人员由局党委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三、人事调配制度
(一)局党委成员、行政班子成员、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都可以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和需要,向局党委推荐干部的调配人选对象,并同时附有被推荐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材料,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除组织分配的以外,凡需调入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必须经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调出人员须局主要领导同意,即可办理调动手续。
四、招考、录用工作制度
(一)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实行考试录用。按照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编制招考计划,经局党委会讨论研究审定,由组织人事科具体负责办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等工作。
(二)局属企业单位招聘、录用、调入工作人员每年由各用人单位年初提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进人计划方案(岗位、专业及招聘人数等条件),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同意后,由各单位按所报计划的岗位、专业需求和所需人员,按招聘程序启动人员招聘工作,最后报局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正式办理招聘手续。
五、年度考核工作制度
(一)考核原则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民主公开原则、注重实绩原则、结果兑现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和主要不足。由被考核人详细填写年度考核表,实行领导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年终工作总结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六、保密制度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任何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及其他有关干部人事变动的情况,在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个人未受组织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不得散布传播,更不准个人封官许愿。否则,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活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往来资金结算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财务机构及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公开市级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信息和“三公”经费预算信息。
第五条各预算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六条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人员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定员定额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专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各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金额、科目、项目、用途执行,严格按照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要求使用预算资金,不得违规向系统内单位转拨财政资金,不得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严禁违规将部门预算安排资金转拨到本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第八条各单位财会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完整地记录、反映单位的收入业务。
第九条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超收乱收。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拖欠、挪用、截留。严格执行票据管理相关规定,财务票据的领购、保管、核销业务由专人分工负责。切实加强管理,做到票据管理与非税收入征管相结合,确保“票据统领”,发挥以票管收的作用。
第十条 正确划清经营收入与政府非税收入,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稽核、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按国家政策支付工资、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坚决贯彻落实一律不新建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三公”经费只减不增的规定。大力提倡电视电话会议,切实降低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 加强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应优先用于中央、省配套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各单位应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的货物购置、工程(含维修)和服务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严格遵循“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合理编制采购预算,防止资金浪费或资产闲置。财产物资的采购先由物资采购科室先提出采购申请,科室负责人复核后,再报财务负责人、采购专管员审核,最后报请局领导审批后办理。成立资产采购验收小组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十五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的采购,由科室拟定采购计划,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配发,由办公室负责健全购进、验收、入库、领发、登记手续。
第六章 结算管理
第十七条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八条各单位对外支付的款项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或转账进行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使用范围结算。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局机关和局属二级预算单位每年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批现金限额单,未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随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条抵库,不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二十条 各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账,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个人因公临时借款应及时核对、清理,在7个工作日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若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陈述理由报经局分管领导签字后在一个月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否则次月起扣除个人工资,直至抵清个人因公临时借款。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授权审批制度。各单位办理资金划转、结算(支付)事项应明确责任、划分权限实行分档审批。重大资金划转、举债等事项,应通过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7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内部购置、保管、领用等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各类固定资产应当进行明细核算,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出租、投资、调拨、出让、报废、维修等情况,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责任,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年度终了应当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对实物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严格按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报告。
第八章 财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内部的其他非独立工作部门或机构不得脱离单位统一监督另设会计、出纳,不得另立账户从事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各单位会计机构中的会计、出纳人员,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会计、出纳一人兼,银行印鉴一人管的现象。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按照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依法负责。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会计报告。
2.明知是虚假会计资料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报销支出事项,提供虚假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
3.另立账户,私设会计账簿,转移资金。
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5.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6.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7.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8.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
9.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信息资料。
10.随意将财政性资金出借他人,为小团体或个人牟取利益。
11.其他违反会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手续未办清以前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一般财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可由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财务会计人员短期离职,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依法进行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领导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必须进行任期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每年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决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局属各单位财务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及各项工程资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基本支出和专项经费: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审批。
第三条局属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和专项经费:局属各事业单位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下由单位负责人签批,5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由局分管领导签批;1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由局分管财务领导审批;50000以上开支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审批。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工程资金拨付标准,填报资金拨款审批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经监理方和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实地查看,提出审核意见,根据财务支出审批权限进行报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工程审批表拨付建设资金。
第五条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所有财务收支单据需先由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有关事项,经办人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属于财产物资管理范围的还需至少2人验收人员签名,送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按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支付。
第六条财务收支审批责任。经办人对收支单据和有关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审核人对收支单据的合法性负责;审批人对审批的经济业务事项负总责。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部门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资产,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部门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购置、保管、使用的具体实施和监督;向市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批资产处置。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局办公室和计划财务科负责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报损、报废资产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经营性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本部门所属各单位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合同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科学编制资产采购预算,防止资产浪费;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七条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出现发生需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情况时,按有关要求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九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条 各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清查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协商后调剂处置。
第十二条各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应按合约确保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取得的出租收入依法纳税,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出租收入依法纳税后的金额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上缴财政。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各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同意后,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四条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报告。报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汇总表、编表说明和资产报表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在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结合决算报表编报工作,将资产报表和决算报表相同口径机构、人员情况及资产指标进行核对,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七章 责 任
第十七条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违反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关事务
学习制度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局办公室每两周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星期一上午),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局属各单位实职副科以上领导干部及办公室主任参加,特殊情况临时安排。局属各单位的学习由单位自行组织。学习的内容主要以国家政策理论、相关文件、会议精神、报刊重要篇目以及有关的业务知识为主,内容选择要有针对性。
二、党委中心学习组每季度组织1次学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每次确定1个专题,指定1位领导为中心发言人,其余领导专题写出发言提纲。
三、围绕中心工作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有针对性地组织部分干部选择恰当专题进行讨论座谈,以促进工作开展。
四、坚持“走出去”、“请进来”战略,每年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举办1—2期专题讲座,以开阔干部的视野。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组织局属各单位中层干部和相关人员到先进和发达地区学习培训。
五、各种学习要求事先做好准备,做到有专人负责考勤,负责记录,有事必须请假,并以书面假条报局办公室备案。局机关学习考勤以局办公室签到为准。
六、学习情况纳入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内容。
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明确工作责任,促使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建设“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制定:目标管理责任书由各单位(科室)自行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既不能把目标责任定得过高,难以实现;也不能把目标定得过低,敷衍应付,流于形式。要坚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注重工作实效、便于实际操作的原则,将业务工作作为主体,准确确定目标管理责任。目标责任的内容要重点突出,任务具体,目标明确。
第二条工作目标责任的确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完成并经单位领导严格审核把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阅后,经局务会议讨论确定,每年年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各专项工作目标,由牵头单位负责确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阅、签订。
第三条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12月进行,届时成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专职副书记任组长,分管局办公室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责任制的督查和考核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责任书所列的目标任务及年初未列入责任书但年内安排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一)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工作一般按季度督查,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督查。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对每次督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和总结讲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将督查情况汇总后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督查领导小组提供的情况资料也可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行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听、查、评、议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考核小组在听取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对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全面总结汇报后,通过查看有关资料、与干部职工座谈了解、民主测评、并结合平时督查情况,综合量化打分,排出名次,确定等次。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按年度考核办法进行。
第四条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运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惩处、推荐提拔的重要依据,并与人员考核紧密结合。
(一)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单位,按当年确定的分值兑现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写出书面检查,责令提出整改意见和下年工作努力方向。奖惩兑现与单位人员挂钩。
(二)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严重影响该单位考核成绩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条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考核要求: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正确对待。对于考核中偏袒徇私、弄虚作假的,以及不配合考核、甚至干扰考核工作的,要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六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的考核得分为本单位(科室)的平均得分,各单位(科室)要把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本单位(科室)的全体成员,不搞平均主义,未分解的不予考核。
第七条局分管领导与所分管单位(科室)的考核联动,局分管领导的年终考核得分为分管单位(科室)的平均得分,局主要领导的考核得分为各分管领导的平均分。
第八条单位集体受市级以上表彰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加分,奖金交局计划财务科。信息宣传工作按有关规定加分。
第九条全系统的综合及专项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局里统一组织或审批。各单位(科室)不得自行制定责任制并兑现奖金,否则按乱发奖金追究纪律责任。
外出学习考察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须经局长批准或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外出。
二、局属各单位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必须事先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报送考察学习计划,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外出。
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级领导机关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除工作需要外原则上每人每年一次。学习机会和名额由局里统筹调剂安排。原则上不参加协会和民间机构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
四、所有参加外出学习考察的人员考察结束后必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学习考察报告。
五、严格规范外出学习考察审批程序。组织或参加外出考察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必须将详细的考察方案,按照管理权限书面报批。程序为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局长审批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凡隐瞒不报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学习考察的,以公款旅游论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严格经费管理。外出考察学习的经费一律从单位年初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挤占或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外出考察报销凭证的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禁报销与学习考察内容不相符的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附:www.36500365.com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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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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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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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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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人员 姓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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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分管领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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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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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考核及请销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请销假制度,维护局机关、局属各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预防和杜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管理办法的通知》(曲办字〔2014〕31号)文件要求,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管理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干部职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必须以书面请假为准,无书面假条一律按旷工(缺席)处理。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后补办请假手续。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考勤、考核
(一)考勤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实行考勤制,可集中打卡,也可各单位自主管理。
(二)考核
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终考核、单项考核,各项考核要相互结合、相互参考。局机关、局属各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考核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内容。
二、请假类别及待遇
(一)事假
1.工作人员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可请事假。事假假期及待遇:
(1)事假每次原则上应控制在 5 个工作日以内,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带薪工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2)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工资全额发放。
(3)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全年的责任制考核兑现。
2.对长期病(事)假人员的工资管理规定。自病(事)假规定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减发、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工资等审批手续并按减发、扣发后工资标准执行。
(二)对病(事)假等其他情况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管理规定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各单位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合理安排。职工在工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在一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待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5.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6.工作人员被停职审查或受到人身自由限制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7.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工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是不跨年度安排。
(三)对长期病假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
1.单位牵头对长期病假人员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
2.取得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工作人员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单位自取得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2)工作人员未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自取得工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单位上班,单位视其工作(劳动)能力情况,安排在劳动强度较小的岗位工作。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四)对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未经组织批准假期擅自离岗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
1.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未经组织批准假期擅自离岗连续在15天内或一年内累计在30天内的,自出现旷工日至下月报批工资时办理完扣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等审批手续并按扣发后工资标准执行。
2.公务员自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辞退等相关手续。
3.机关工勤人员自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辞职、辞退手续。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经教育无效的,单位可以辞退。自规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辞退手续。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或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自规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手续。
(五)婚假
工作人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凭结婚证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的,给予晚婚假15天。
(六)丧假
丧假是工作人员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子女,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5天以内的丧假。
(七)产假、探亲假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顺产产假158天;难产(剖腹产)产假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八)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外出、请病、事假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送局办公室备案。
2.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副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病、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由所在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3天至15天(含15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局分管领导批准;15天以上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
请假人需将请假条送局办公室备案。
(二)一般干部职工请假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一般干部职工请假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单位(科室)主要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
请假条未报局办公室登记备案的,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曲办字〔2014〕34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工作水平的通知》(曲政办字〔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信息报送工作。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完成市委、市政府对信息工作的考核指标,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必须提高对政务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政务信息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信息联络员。机关各科室须指定1名工作人员,局属各单位须指定1—2名工作人员作为信息联络员。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信息工作第一责任人,信息联络员为第二责任人,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信息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三、建立信息联络点。按职能职责及业务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在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中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联系点。各联系点每年由市委、市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不得少于规定条数,统计情况以市委、市政府信息采用通报为准。各媒体刊物采用情况不计入此项。
四、紧急信息报送工作规范。
(一)切实提高报送时效。坚持“快报事实、重讲态度、慎报原因、续报进展”原则,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在事发2小时内报送,确保第一时间获取第一手信息,杜绝上报信息落后于新闻媒体情形;坚持“黄金36小时”原则,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将书面材料报送局办公室。
(二)切实提高报送质量。报送信息要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实际情况,做到“快准全深”,不迟报、不漏报、不浅报、不错报,杜绝报“喜”不报“忧”。要对焦中央大政方针和战略部署,瞄准省、市中心工作和重大部署,关注基层创新举措和困难问题,紧盯社会重要动态和群众意愿,做到内容具体、核查准确、数据翔实,发挥好信息“主渠道”作用。
(三)强化值班值守工作。各单位(科室)要切实履行好值班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政务值班工作,加强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跟踪反馈续报,协助局分管领导或上级部门及时处置重大紧急情况。完善应急值守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体制建设,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效应对各类紧急突发情况。
五、简报信息资料报送工作规范。
(一)注重提高简报信息质量。增强自主性和创新性,善于提炼、挖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创新实践和工作经验,着力提高简报的信息含量、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加强深层次、研判性简报信息资料报送,减少动态性、一般性、浅层次工作情况汇报。坚持短而精,简报每期篇幅应控制在1000字以内,简讯每期篇幅应控制在500字以内。
(二)立足自身工作职责报送简报信息。围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心工作,加大策划力度,在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脱贫攻坚、民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确定一批重大选题,立足自身工作职责,有综合分析、有见地有特色地报送信息,避免互相编转、重复报送,甚至抄袭。
六、实施信息工作奖惩。为提高信息工作奖惩力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曲靖建设》采用的信息,每条稿酬50元;由市委、市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宣传信息每条稿酬150元;由省委、省政府信息刊物采用的宣传信息,每条稿酬250元;得到国务院办公厅批示的宣传信息每条稿酬1000元。被市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每条稿酬80元;被省部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每条稿酬150元;被国家级报刊杂志采用的每条奖金500元。对完成信息报送任务的科室单位,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奖励外,局属各单位要对信息员给予一定奖励,金额不低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奖励。对未完成年度信息报送任务的,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考核办法规定外,任务每差1条对各单位(科室)信息工作第一、第二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从年终工作目标责任制兑现中扣除。
七、坚持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对信息采用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年对信息报送进行一次奖惩。信息工作所用经费列为全局年度经费预算加以保证。
政务微博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微博办理工作,提升微博办理效率,有效提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专人负责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微博办理工作,指定1名工作认真、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联络员,负责办理转交的微博。
二、办理要求
各单位(科室)必须对“微博业务交办卡”反映的问题认真研究、仔细答复,经单位(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局办公室。涉及整改事项的微博办理,在回复时需提供整改后的照片素材。
三、办理时限
各单位(科室)必须及时对交办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后做出回复。办理回复时限严格控制在“微博业务交办卡”的要求范围内,如有特别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的,需提前向局办公室说明。
四、严格考核
微博办理工作实行严格考核,对工作积极、成绩突出的单位(科室)和个人,将在年终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加分;对微博办理回复超出时限要求或内容不当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相应扣分。
由于回复不及时、推诿扯皮等行为造成网络舆情混乱,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带来负面影响的,将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管理,推动网站建设,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站是www.36500365.com提供信息服务的第一平台,是新闻宣传的重要阵地、政民互动的重要窗口、网上办事的重要渠道,在促进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服务社会公众、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网上政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网站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运行”的原则,做到网站管理职责明确、信息发布及时规范。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网站内容更新维护的督促、检查,制定网站绩效考核办法,稳步推进网站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是网站有关栏目信息的维护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好保密防范措施。
(二)负责网站相关栏目信息的采集、报送、审核、维护工作,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三章 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六条网站信息发布应遵循:一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是涉密内容不上网的原则;三是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四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网站栏目分工:
(一)《机构职能》由组织人事科负责。
(二)《网上审批大厅》、《表格下载》由行政审批科负责。
(三)《办事指南》、《工作动态》、《政务公开》、《重点工作》、《通知公告》、《城市生活》、《政务微博》、《生活常识》、《网上投诉》和《局长信箱》由局办公室负责。
(四)《重点项目》由城市建设科负责。
(五)《房地产》由市房管局和房管科负责,《住房保障》由市房管局负责。
(六)《建筑工程招投标》由建筑市场监管科(招标办)负责。
(七)《市政公用》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牵头,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和市供排水总公司负责。
(八)《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和《企业资质》由市建筑业管理站负责。
(九)《工程质量检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
(十)《标准定额》由市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
(十一)《建材管理》由市建筑业管理站牵头,市标准定额管理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配合负责。
(十二)《建筑质量》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
(十三)《建筑安全》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
(十四)《建筑节能》由建筑节能科负责。
(十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管理站负责。
(十六)《抗震防灾》由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
(十七)《村镇建设》由村镇建设管理科负责。
(十八)《综合执法》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负责。
(十九)《党建工作》、《党务公开》和有关党务专题活动由党办负责。
(二十)《纪检监察》由纪检监察室负责。
(二十一)《风景园林》由市园林绿化局负责。
(二十二)《政策法规》由法规监察科负责。
(二十三)《曲靖市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由市人居办负责。
第八条信息发布流程
网站各项栏目信息由对应的责任单位(科室)拟写,经单位(科室)负责人核对后由指定的网站工作联络员上传,局办公室审核确定后统一发布。
(一)各单位(科室)网站工作联络员将收集、拟写的信息送本单位(科室)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将签字确认的纸质信息报送局办公室复审并存档,并电子档信息上传至门户网站后台。
(三)局办公室对各单位(科室)报送的纸质信息和电子档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后在门户网站确认发布。
第九条 各单位(科室)要积极更新、上传有关材料,涉及重要会议、领导讲话和重大事项等内容的材料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发布工作;一般日常工作信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发布工作。
第十条涉及网站栏目分工的单位(科室)每月更新上传信息不少于4次。涉及公告类的材料要与局办公室联系,及时公告公示。
第四章 安全管理维护
第十一条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网络和系统的安全性管理。网站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提高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好日常巡检和即时检测,确保网站全天候正常运转、信息页面正常浏览、互动平台畅通高效。
第十二条加强数据安全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删改系统数据,不得有任何危及网络安全的行为。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各单位(科室)负责人及局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依据保密相关规定,凡涉及标密文件以及工作秘密的内容一律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四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单位(科室)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网络工作联络员对互动栏目出现的下列内容的信息要进行严格管理和把关: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党和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十)按照保密要求,其他不宜在网上发布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十五条网站工作联络员登陆后台的用户名、登录密码实行专人专管,严禁擅自将用户名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如有人事变动,须及时妥善交接网站维护管理工作,以确保网站正常有序运行。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局办公室定期对各单位(科室)的网站信息更新情况进行通报,对各单位(科室)发布的网上信息数量、质量及更新情况进行考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建立网站运行维护责任追究制度。凡违反以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网上发布虚假或错误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更新信息,经多次提醒仍不及时改进的。
(三)因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数据丢失或破坏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五)因人为因素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网络瘫痪直接影响工作的。
(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举信息的。
(七)因管理不善、把关不严使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举的信息在网上传播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信访工作制度
一、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特别是对当前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纠风治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严格信访工作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信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检查。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信访案件实行分口办理、具体分管局领导为办理直接责任人。局信访办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等信访日常工作。
三、各单位(科室)要定期不定期排查热点、难点信访问题,并掌握情况,及时化解矛盾,杜绝群体集体上访。
四、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巩固治理的原则,切实解决机关和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各单位(科室)对来访(含信访)人员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按政策规定在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并将办理情况抄送局信访办。
五、对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查办件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办的信访件以及检举、揭发、控告、申诉、建议等应先送局领导审批,各受理部门应按局领导批示及时办理,按时上报,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落实。
公务接待制度
根据上级公务接待的相关规定,结合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际,本着“热情接待、规范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原则
(一)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厉行勤俭节约、中央“八项规定”、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既要精心安排、热情接待,又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二)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各单位全年的公务接待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任何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不能超出审报的预算数。
(三)坚持统一接待和对口接待相结合,部(委)、省厅、外地(州、市)及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工作和办理公务的,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安排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统一规范接待,其他业务科室做好业务工作及相关配合工作,其他业务活动接待由对口科室承办。
(四)坚持厉行节约,接待一律不到高档宾馆、酒店,不搞公款娱乐消费。
(五)特殊需要宴请的,需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
(六)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做到谁主管,谁陪餐(或对口科室领导陪餐),其他接待陪餐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人或客人的一半。
(七)公司及经营性单位不予接待。
二、接待范围及标准
(一)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检查、指导、帮助工作和从事公务活动的领导及部门的同志。
2.各县(市、区)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报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和工作人员。
3.外省、外州市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观、考察和从事其他活动的领导及团队。
4.市直相关部门确需接待的经局领导批准接待。
(二)接待标准
1.本着节俭、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到不铺张、不浪费。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要求,以当地家常菜标准统一安排。
2.原则上接待安排在局内部自助餐厅用餐。
三、接待费报销
(一)及时报销接待费用,所有接待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不得在饭店、酒店、宾馆记账、挂账消费,接待费用报销一般不得跨月,报销接待费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三者齐全并附消费明细清单。与单位领导有关的支出,领导必须签字证明。审核人对接待支出是否真实、是否超范围或超标准、发票是否合法、附件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财会人员对不合法票据拒绝受理。
(二)超标准及未经事先批准的接待费不予报销。
(三)超标准及未经批准和超出报销时限的接待费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四)所有报销发票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拼凑发票,不得重复报账和多头报账,若出现以上情形,交由纪检部门处理。
公务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www.36500365.com公务用车管理,保证行车安全,提高用车效率,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
一、用车规定
局主要领导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他局领导依据分工,抓好分管单位和部门的车辆管理。
(一)局属单位公车配备、更新、过户、报废,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报局党委批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优先保证领导工作用车,其他科室或离退休人员因公需使用公务车辆,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酌情安排。
(三)因公到外地出差、开会者,除局领导派车外,其余人员原则上不派专车。车辆外出,须提前通知驾驶员,作好准备,保证按时出车。
(四)车辆使用由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调度。驾驶员不得私自随意作主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二、用车程序
(一)领导和各科室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车辆情况签注意见,指派车辆和驾驶员。
(二)驾驶员一律凭派车单出车,不得私自出车。市区以外用车须按指定的路线行车并按时返回,不得随意改变行程,确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行程或延长出车时间,须由局办公室批准同意。
(三)局办公室要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分管领导。
三、车辆管理
(一)驾驶员应按规定做好车辆保养维修,确保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清除不安全因素,做到证件不齐不出车,车辆有故障隐患不出车,路况危险、气候恶劣、没有安全保证不出车。
(二)随车所有工具或零配件一式二份造册登记(局办公室和驾驶员各有一份),车辆移交时,工具和零配件同时移交,除正常磨损外,丢失和损坏由驾驶员赔偿。
(三)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出现任何事故,单位一律不予承担,造成不良影响,必须追究驾驶员责任。因违章受到处罚,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车辆实行加油卡加油,鼓励节约用油,严禁在车辆维修和油料使用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严禁公车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歌舞厅、洗浴中心、酒吧等娱乐场所;不准将公务用车停放在楼院小区过夜;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入库封存,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非因工作需要一律不准私自外出。违反上述情况所造成的损失或其它事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发生交通事故,除按交通法规处理外,根据责任大小,酌情处罚。
(七)机关所有公务用车离开曲靖中心城区区域要告知局办公室。
(八)驾驶员不得擅自离岗。因事外出,应向局办公室责任人请假并保持手机畅通。节假日和其它休息时间公务用车,应随叫随到。
(九)驾驶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乱发议论,不得泄露秘密。
四、车辆维修
(一)公务用车维修必须统一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定点维修企业维修保养,确属定点维修企业无法修理的,必须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其它维修企业修理。
(二)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单一式二份,局办公室、维修厂各一份,由公车驾驶员负责对报修车辆的内容进行审查后报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车辆维修的项目、金额由办公室定期与厂家核对并由车辆驾驶员带回所更换的废旧部件以备复核,按季由局计划财务科进行结账,若审核发现审批手续不全、自行修理的情况,单位拒付维修费。
(三)不准变相用公款报销因违反交通法规形成的罚款;不准以车辆维修、燃油费名义虚列报支其他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本单位车辆运行费用;不准隐匿和私自变相处理交通事故。
五、相关要求
(一)局纪检监察室要定期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曝光发现的问题。
(二)所有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油料费、修理费、行驶里程、过路费等)定期由局计划财务科统计后会同局办公室进行公布。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办公室由自己负责打扫,由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科室人员参加不定时卫生检查,在职工会上通报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评优的条件之一。
二、办公楼的大厅、走道、楼梯间、厕所每日清扫2次,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三、各单位(科室)要认真负责搞好片区环境卫生及门前“三包”工作。
四、原寥廓南路老办公楼大院住宿区内及局属各单位有住宿小区的卫生由各住户按所住楼层分别打扫,住户可相互监督。各住户产生的垃圾一律倒入垃圾道或灰筒;不准在楼梯间堆放任何物品;不准在墙壁或其他地方乱写乱画;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瓜子壳和纸屑。
五、爱护办公区及住宿区内花草树木,无论职工、家属、小孩,凡攀摘草本花一朵罚款5元,木本花一朵罚款10元。
六、门卫值班人员应负责指导垃圾的清运,负责打扫大门口附近的卫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厕所,不准闲杂人员进入院内,需到院内办事、探亲访友的必须严格登记。院内环境卫生及绿化区的管理和浇水另由专人负责。
七、各单位(科室)的办公室要坚持每日打扫一次或随脏随打扫,经常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使工作环境清洁舒适。
八、机关会议室的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由局办公室安排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各单位(科室)召开会议,需提前通知局办公室,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安全保卫制度
一、办公楼安全保卫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二、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加强门卫管理,非本单位人员进出,应询问登记,凡拒绝询问者不得入内。
三、非本单位人员携带物品出门,应有单位职工护送,并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同意方可带出,无单位职工护送,门卫有权制止携带物品出门,门卫若脱离岗位造成失窃,视为失职一次,扣发门卫值班人员当月50元报酬。
四、若发现小偷或其他可疑人员,应采取果断措施,并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单位职工应积极配合门卫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早上6点开门,晚上12点锁门,除上班时间外,必须关大门。
六、居住在寥廓南路老大院内及局属各单位有住宿小区的职工、家属、小孩应和睦相处,自觉服从管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互助,不得吵嘴打架、斗殴和娱乐性赌博,若发现一次除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外,由所在单位罚款50—100元(从工资中扣除)。
七、正式职工的直系亲属在住宿区内临时住宿的,在1月以上者,应报告单位办公室。其他人员留宿3天以上者,应到单位办公室登记,并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定。
八、外来单位车辆需在单位停车过夜的,须经门卫同意。
工程项目管理
政府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园林、污水处理、公共建筑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城市建设科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提出项目计划,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第二章 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深度要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城市建设科具体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报送和审查工作。
第六条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要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设计和编制投资概算。当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出现方案变更或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复的可研报告总投资10%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重新报批。
第三章 项目招标投标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及设备材料采购,必须按《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并在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实行招标的设备材料,项目业主单位不得自行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筑市场监管科(招标办)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行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第十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严禁施工单位违法分包、非法转包。
第十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签证。对确需签证的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超过概算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报市审计局审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五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度提出资金支付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及时审核拨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前,拨付资金不得超过工程中标价的80%。工程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工程总价的90%,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支付至95%,尾款5%待质保期满、施工单位质保责任履行后给予支付。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备案后,由市定额站编制工程决算,业主单位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审计结果作为资产交付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在六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将工程文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要积极进行城建项目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研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新思路、新方法,拓宽融资渠道。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鼓励设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或城市基础设施资本经营机构作为法人实体,代行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职能,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资本运营。
鼓励和引导企业、个人和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招标、或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运营)、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
第七章 廉政建设
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规定,加强廉政建设,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云政发〔2008〕187号)及《曲靖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局主要领导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建设、管理,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及时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及督促检查。
(六)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检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第五条其他班子成员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分管领域的贯彻落实,主持研究制定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二)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研究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督促分管单位(科室)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督促检查,责令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五)督促分管单位(科室)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考核。
(四)组织和领导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启动相关工作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科室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科室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科室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检查督促。
(四)督促本科室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工作。
(五)本科室发生安全事故时,按规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相关善后工作。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系统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签批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按照分级管理、统一审批、责权相符的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与受理
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了曲靖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分中心,将全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服务类事项全部进驻住建分中心办理。受理、审批、取件均在分中心窗口进行,做到“一门进、一费清、一章结”,各审批科室不再直接受理各项审批业务。通过网上审批大厅建设,实行所有审批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办结、网上监督。
申报单位登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入网上审批大厅,选取所要申报的事项,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并上传法定要件后,提交事项申请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端,各(单位)科室审批人员接到事项申请后,及时审查网上申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若符合要求则直接网络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并网络告知申报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
二、办理
具有审批业务的单位(科室)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申请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审批流程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查阅申请人员提供的纸质材料、部分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期间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等制度。经办人审查合格后及时在网上审批大厅签署审查意见,并提交下一步签批流程。
三、签批
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签批环节,充分利用网上审批平台方便、快捷、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优势,审批(单位)科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均在网上进行签批,签批完毕后系统自动通知经办人制作批文及证书,从而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
签批环节应遵循以下制度:
(一)实行分级负责签批制度。即经办人对申请事项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所提意见负责。单位(科室)负责人对承办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签批部门审查意见,对部门审查意见负责。重大、疑难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需提交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二)局分管领导签批。各单位(科室)初审同意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报局分管领导签批,局分管领导对签批意见负责。分管领导签批后,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名义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决定。
(三)局主要领导签批。下列应承担法律责任和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由承办单位(科室)、局分管领导审核完毕后,报局主要领导最后签批,并对签批意见负责。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和四级资质许可。
3.城市房屋征收许可。
4.商品房预售许可。
局主要领导对重大、疑难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认为需提交行政办公会讨论的,由主管领导决定,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集体承担责任。
四、决定
(一)凡是局主要领导、局分管领导签批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名义作出许可、批准决定。
(二)凡是经审查,作出不予许可、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名义作出不予许可、不予批准决定,并由承办科室、部门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凡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许可、批准、不予许可、不予批准决定,均以批准文件或者批准文书为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批准后,承办科室、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报局属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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