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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投标价过低或被认定恶意竞争

本月起,珠海建设工程招投标将实行成本参考线机制,投标价低于成本线或被视为恶意竞争,不仅不能中标,还将作为不良行为计入诚信系统……备受瞩目的《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据悉,新《办法》借鉴了深圳改革经验,旨在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加大监管措施。

据介绍,珠海早在1999年便出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后多次修改,对规范珠海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引导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数量、金额和规模日益增多,在实践中出现诸如评标委员会权责不对应、监管措施未完全到位等新情况、新问题”,珠海市法制局相关人士表示,国家已多次调整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珠海根据现实需要,借鉴深圳改革经验,深化改革,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进一步规范珠海招投标管理。

新版《办法》共八章八十条,明确了发改部门指导和协调、建设部门监督查处、其他部门协助监管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等多方位的监管机制;明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珠海招投标信息平台、交易平台、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场所和服务等。

亮点

招标项目金额下限提高

南都记者获悉,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提高了需要招投标的项目金额下限。过去,施工类、设备材料采购类和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类的单项合同金额分别达到100万、50万、15万,就需要进行招投标,如今随着物价攀升,新《办法》将招投标的“门槛”分别提高至200万、100万和50万。

《办法》还加大了对国有、集体资金的监督力度,明确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国有、集体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同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增加了不招标范围

《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新增“建设单位及其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下属单位能够自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招标,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除外”,“经认定需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要求的可以不招标”等两种情形。

程序上也有所简化。按照原《办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适用不招标情形的,需由发改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新版《办法》改为“直接由发改部门核准。”

建立成本参考线机制

最令人瞩目的是,在新版《办法》中,珠海建立了成本参考线机制,明确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公布成本参考价,招标人可以结合项目情况确定成本参考线的制度。

《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投标报价低于参考线的,投标人需提供合理证明,如不能合理说明视为恶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无效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方式进行恶意竞争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相关诚信信息评价系统”。

《办法》还明确,服务类招标不得采用最低价的方式定标。

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改变了以往评标专家对评标和定标起决定性作用、招标人无权定标的做法,重新界定评标权、定标权分属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

《办法》明确,招标人可采用价格竞争、直接票决、集体议事和竞争性磋商四种定标方法及其基本规则;采用直接票决、集体议事和竞争性磋商定标方法时,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基础上进行定标。

过往投标,通常是价格竞争,低价者得。采用其他方式招投标,究竟如何进行?有关人士以“采用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人”为例,称先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进行集体商议,最后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上述人士解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仅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行使定标权,确保招标人负责制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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