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和《关于报送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的通知》要求,为做好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相关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可按自愿原则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进行信息登记,并对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登记信息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公开发布。
二、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已报送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可视为已登记信息,不再重复登记,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或修改信息。
(二)新登记的招标代理机构登记以下信息:
1.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所在地、办公场所地址、成立日期等。
2.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注册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联系电话等。
3.办公设施和设备情况、获得荣誉等其他体现服务能力的信息。
三、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外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招标代理机构,登记时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省一体化平台中已报送信息的,原有信息2018年3月1日更新,更新后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信息为准,若全国平台中没有登记信息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报送信息。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2018年3月1日后新登记的,除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机构信息外,应补充登记以下信息:
1.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办公场所地址、工作人员技术职称和联系电话等。
2.办公设施和设备情况、获得荣誉等其他体现服务能力的信息。
四、在省外注册,并在省内成立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其分支机构按照省内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原则办理。
五、近3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承接过代理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需登记代表性业绩信息。招标代理机构应严肃认真登记业绩信息,登记后信息不可随意变更。省一体化平台中已有业绩信息的,不再重复登记。
六、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注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省一体化平台办理注销登记。
七、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后,各州(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八、招标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若因报送虚假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各州(市)、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其失信行为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投标活动有序开展。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6月2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建函〔2017〕243号)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工商注册地承揽业务登记工作停止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饶文富,0871-64320979。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