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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

据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工程师张辉介绍,2017年4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纷纷根据通知要求,取消了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明确了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得设置资质条件,同时积极探索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和监管方式,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做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部分地区将园林绿化工程归入市政公用工程,使用市政、房建等其他施工资质招标;部分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存在市场监管不规范甚至放而不管的现象;通过乱设业绩要求造成不公平竞争;通过信用管理设置地方壁垒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市场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

根据《规定》,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要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同时,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等内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要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要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要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工作,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规定》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要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惟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空间、优化人居环境、丰富居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生态优先,建设美丽中国,实现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切实抓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是园林绿化行业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江苏省风景园林协会会长王翔表示,各地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规定》的要义,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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