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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一是对巡查发现和市民来信、来访举报、相关单位通报的案件,由该辖区的大队将立案审批表报支队领导、局法规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审批是否立案;

二是办案大队按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并督促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

三是对立案的建设违法案件,由局法规科审核相关资料是否齐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对立案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召集涉及案件处罚的局相关单位领导召开案件讨论会,针对违法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集体决定处罚金额,减少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避免个人说了算,杜绝乱罚款的现象发生;

五是支队法规科拟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审批表,由支队领导、局法规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六是支队执法人员将审核批准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期限;

七是对进行陈述申辩的案件,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涉及案件处罚的相关单位再次召开案件讨论会,根据陈述申辩的理由,案审会集体决定处罚金额;

八是对需要听证的案件,由局法规科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举行听证;

九是由支队法规科拟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由支队领导、局法规科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和局主要领导审批;

十是支队执法人员将审批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期限和救济途径;

十一是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交支队;

十二是支队法规科拟出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十三是由支队法规科出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处罚情况通报交由当事人;

十四是由支队法规科对案件资料进行整理,报档案室存档。整个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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