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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放在自助寄存柜里的包丢失,超市应该赔偿吗?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某市的乔女士去某超市购物,使用了超市的自助寄存柜存放皮包。购物结束后,乔女士拿着密码条取包时才发现皮包丢了。乔女士能否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案情释解】

 

乔女士去超市购物,使用了超市的自助寄存柜,乔女士和超市之间构成借用关系,而非保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超市作为出借人,只要其交付的借用物没有缺陷,能够正常使用且进行了说明及警示,就无须对其中的物品承担责任。因此,乔女士如果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品丢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质量有问题,或超市在提供借用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就不能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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